《厦门市污水处理厂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日前出炉。《办法》要求,所有污水处理厂,都必须设置在线监测系统,并与市环保局或市海洋渔业局监控设备联网,确保污水处理厂排污更加环保,呵护美丽厦门。
《办法》规定,所有污水处理厂,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在线监测系统。在线监测包括进出水口的水量、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等在线监测指标。在线监测系统应当与市环保局的监控设备联网。如污水处理厂尾水直接排海的,在线监测系统同时也应与市海洋与渔业局监控设备联网。
这样一来,对于污水处理厂排污就有了一个实时监控的“眼睛”,一旦排污超标,相关部门就可以及时掌握动向,采取对应措施。
此外,新建、改建、扩建污水处理厂,建设单位必须安装中控系统,实时监控进出水量和水质主要指标、鼓风机电流、鼓风量、曝气设备的运行状况、曝气池的溶解氧浓度、污泥浓度等数据,并能随机调阅上述运行指标数据及趋势曲线,相关数据至少保存三年以上。各处理工艺环节都要建立工艺管理、安全操作、维护保养、技术指标等技术管理规程。
出水水质超标不予拨付污水处理费
《办法》规定,因污水处理运营单位(指依法对污水处理厂进行生产运营管理的单位)处理不到位造成的出水水质超标,或将不达标的污水排入城镇排水与污水管网,或直接排海的,该部分水量不予拨付污水处理服务费,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
市市政园林局根据污水处理厂实际处理水量及对出水水质和污水处理厂管理工作等的考核情况,每季度核拨污水处理服务费。
此外,在处理污水时,信息公开很重要。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向市市政园林局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消减量、污泥处置等信息,及时反馈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情况。运营单位应按国家环境信息公开相关规定要求,将污水处理厂环境信息、自行监测方案、自行监测开展情况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开。运营单位应加强对进出水水质的监管,如发现进出水水质异常,应当立即将情况向市市政园林局、市环保局报告,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报告。
水质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