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2020年夏秋季挥发性有机物强化治理专项行动方案
夏秋季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决定臭氧浓度,事关全省2020年优良天数比率约束性指标能否圆满完成和污染防治攻坚战成败,必须抓紧抓实抓好。根据《“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和生态环境部关于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的部署要求,为进一步减少VOCs排放量,有效遏制臭氧浓度持续升高态势,省生态环境厅决定于2020年6月至10月在全省开展夏秋季挥发性有机物强化治理专项行动,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石化、有机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和加油站(储油库)为重点领域,以工业园区、企业集群和重点企业为重点管控对象,以VOCs排放量大、涉重点控制VOCs物质(见附件1)的点位为率先治理目标,坚持达标监管和帮扶指导相统一,坚持源头替代、过程控制、末端治理相结合,坚持有组织和无组织减排相协同,全力抓好夏秋季VOCs强化治理,提升我省VOCs综合治理能力,实现VOCs排放量明显下降。
二、工作任务
(一)工业园区规范提升。各市生态环境局要组织各园区管委会,结合园区产业结构特性和VOCs治理重点,制定园区综合治理方案,统一完成时限、统一治理标准。有条件的工业园区率先开展监测预警监控试点工作,并逐步在全省推广应用。积极开展走航监测、网格化监测及溯源分析工作。
(二)企业集群综合治理。针对企业集群特点,深入分析集群现状,明确集群发展定位,因地制宜、分类施策,有效提升集群综合治理水平。对拒不治理或治理后仍未满足相关标准要求的企业,依法采取优化组合、限制生产、限期淘汰等相应措施。对相对集中的企业集群,探索建设一批集中涂装中心、活性炭集中处理中心、溶剂回收中心。
(三)树立重点企业标杆。落实企业VOCs减排主体责任。开展“一企一策”方案编制工作,重点关注排放量大、排放物质以芳香烃、烯烃、醛类为主的企业。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成立VOCs专项行动督导组,督促“一企一策”方案提出的治理措施落地落实。充分发挥国企央企在重点行业中的带头作用,树立行业企业标杆。引导企业建立环保对标制度,提高整体治理水平。
(四)持续推进源头替代。督促相关企业建立完善VOCs原辅材料台账,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VOCs含量,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推动企业优先进行单一高挥发性溶剂替代,结合市场成熟度,逐步进行复合原辅料替代。鼓励企业对工艺、设备逐步进行技术改造,降低生产、储运销过程中的VOCs挥发量。对国家已颁布行业原辅材料替代要求的,提高应用普及率。
(五)强化过程管控措施。督促相关企业参照《山东省涉挥发性有机物企业分行业治理指导意见》(鲁环发〔2019〕146号),点对点排查逸散点位收集情况及效果,确定治理提升目标,制定整改措施清单。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高效的收集方式,确保逸散废气收集做到应收尽收、适宜高效、科学全面。
(六)提高末端治理效果。各市生态环境局要加大对企业VOCs治理设施整体情况(安装时间、吸附剂填充量及更换频次、耗材用量及完好率、连续稳定运行时长、检修维护记录等)的抽查力度,综合评判治理设施运行绩效。重点关注单一采用光氧化、光催化、低温等离子、一次性活性炭吸附、喷淋吸收、生物法等工艺设施企业的去除率。对VOCs废气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企业,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它替代设施。
(七)加大指导帮扶力度。邀请行业专家,举办全省VOCs治理系列培训活动,提升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管能力和业务水平。省生态环境厅牵头成立帮扶组,分批分组对各市开展现场指导帮扶。
(八)强化专项执法检查。各市生态环境局要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检查企业的油气回收、装卸平台、原辅材料及产品储存转运、污水处理等有组织排放点位,以及加料、生产、转出中间或最终产品等无组织排放点位,进一步压实企业的主体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检查结果要及时通过媒体或在生态环境部门网站、微信公众号开设专栏公布。
三、保障措施
(一)完善监测监控体系。各市要督促相关企业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开展自行监测,并将自行监测工作开展情况及监测结果按程序向社会公开。加强各级生态环境监测部门监测能力建设,各驻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和VOCs污染较重的县(市、区)监测机构都要配备便携式非甲烷总烃监测仪。探索建设LDAR数据综合管理平台。加大对社会监测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定期向社会公开通报数据质量不高的社会监测机构。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各级大气专项资金重点向VOCs治理倾斜,优先将VOCs治理工程、工业园区和企业集群综合整治、监测监控能力建设等项目纳入项目储备库。加大政策倾斜力度,鼓励企业跨前减排。建议各市将管理制度完善、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值30%的企业,纳入政府绿色采购清单和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并在重污染天气应急中适当提高绩效分级。
(三)建立治理技术交流平台。按照“政府做媒,自由选择”的原则,建设环境治理技术交流平台,宣传行业优秀案例,传递先进技术信息和工艺经验,引导技术创新,有效减少治理设施“千人一面”等现象。同时,积极为VOCs治理企业和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的全方位合作搭建桥梁,实现“政府搭台、企业唱戏”,充分发挥企业环境治理的主体作用。
(四)加强跟踪问效。各市生态环境局要对工业园区、企业集群和重点企业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梳理,对需治理单位、存在问题、治理措施、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实行拉条挂账、挂图作战,并于每月25日前将治理进度报送至联系邮箱。省生态环境厅将各市夏秋季VOCs强化治理工作情况纳入大气污染防治评估内容,对VOCs治理工作表现突出的行政管理和企业环保管理人员给予通报表扬,对工作责任不落实、工作进展缓慢的开展跟踪问效调查,适时采取约谈责任人等方式进行督办。
山东省2020年夏秋季挥发性有机物强化治理专项行动方案
夏秋季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决定臭氧浓度,事关全省2020年优良天数比率约束性指标能否圆满完成和污染防治攻坚战成败,必须抓紧抓实抓好。根据《“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和生态环境部关于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的部署要求,为进一步减少VOCs排放量,有效遏制臭氧浓度持续升高态势,省生态环境厅决定于2020年6月至10月在全省开展夏秋季挥发性有机物强化治理专项行动,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石化、有机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和加油站(储油库)为重点领域,以工业园区、企业集群和重点企业为重点管控对象,以VOCs排放量大、涉重点控制VOCs物质(见附件1)的点位为率先治理目标,坚持达标监管和帮扶指导相统一,坚持源头替代、过程控制、末端治理相结合,坚持有组织和无组织减排相协同,全力抓好夏秋季VOCs强化治理,提升我省VOCs综合治理能力,实现VOCs排放量明显下降。
二、工作任务
(一)工业园区规范提升。各市生态环境局要组织各园区管委会,结合园区产业结构特性和VOCs治理重点,制定园区综合治理方案,统一完成时限、统一治理标准。有条件的工业园区率先开展监测预警监控试点工作,并逐步在全省推广应用。积极开展走航监测、网格化监测及溯源分析工作。
(二)企业集群综合治理。针对企业集群特点,深入分析集群现状,明确集群发展定位,因地制宜、分类施策,有效提升集群综合治理水平。对拒不治理或治理后仍未满足相关标准要求的企业,依法采取优化组合、限制生产、限期淘汰等相应措施。对相对集中的企业集群,探索建设一批集中涂装中心、活性炭集中处理中心、溶剂回收中心。
(三)树立重点企业标杆。落实企业VOCs减排主体责任。开展“一企一策”方案编制工作,重点关注排放量大、排放物质以芳香烃、烯烃、醛类为主的企业。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成立VOCs专项行动督导组,督促“一企一策”方案提出的治理措施落地落实。充分发挥国企央企在重点行业中的带头作用,树立行业企业标杆。引导企业建立环保对标制度,提高整体治理水平。
(四)持续推进源头替代。督促相关企业建立完善VOCs原辅材料台账,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VOCs含量,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推动企业优先进行单一高挥发性溶剂替代,结合市场成熟度,逐步进行复合原辅料替代。鼓励企业对工艺、设备逐步进行技术改造,降低生产、储运销过程中的VOCs挥发量。对国家已颁布行业原辅材料替代要求的,提高应用普及率。
(五)强化过程管控措施。督促相关企业参照《山东省涉挥发性有机物企业分行业治理指导意见》(鲁环发〔2019〕146号),点对点排查逸散点位收集情况及效果,确定治理提升目标,制定整改措施清单。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高效的收集方式,确保逸散废气收集做到应收尽收、适宜高效、科学全面。
(六)提高末端治理效果。各市生态环境局要加大对企业VOCs治理设施整体情况(安装时间、吸附剂填充量及更换频次、耗材用量及完好率、连续稳定运行时长、检修维护记录等)的抽查力度,综合评判治理设施运行绩效。重点关注单一采用光氧化、光催化、低温等离子、一次性活性炭吸附、喷淋吸收、生物法等工艺设施企业的去除率。对VOCs废气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企业,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它替代设施。
(七)加大指导帮扶力度。邀请行业专家,举办全省VOCs治理系列培训活动,提升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管能力和业务水平。省生态环境厅牵头成立帮扶组,分批分组对各市开展现场指导帮扶。
(八)强化专项执法检查。各市生态环境局要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检查企业的油气回收、装卸平台、原辅材料及产品储存转运、污水处理等有组织排放点位,以及加料、生产、转出中间或最终产品等无组织排放点位,进一步压实企业的主体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检查结果要及时通过媒体或在生态环境部门网站、微信公众号开设专栏公布。
三、保障措施
(一)完善监测监控体系。各市要督促相关企业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开展自行监测,并将自行监测工作开展情况及监测结果按程序向社会公开。加强各级生态环境监测部门监测能力建设,各驻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和VOCs污染较重的县(市、区)监测机构都要配备便携式非甲烷总烃监测仪。探索建设LDAR数据综合管理平台。加大对社会监测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定期向社会公开通报数据质量不高的社会监测机构。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各级大气专项资金重点向VOCs治理倾斜,优先将VOCs治理工程、工业园区和企业集群综合整治、监测监控能力建设等项目纳入项目储备库。加大政策倾斜力度,鼓励企业跨前减排。建议各市将管理制度完善、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值30%的企业,纳入政府绿色采购清单和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并在重污染天气应急中适当提高绩效分级。
(三)建立治理技术交流平台。按照“政府做媒,自由选择”的原则,建设环境治理技术交流平台,宣传行业优秀案例,传递先进技术信息和工艺经验,引导技术创新,有效减少治理设施“千人一面”等现象。同时,积极为VOCs治理企业和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的全方位合作搭建桥梁,实现“政府搭台、企业唱戏”,充分发挥企业环境治理的主体作用。
(四)加强跟踪问效。各市生态环境局要对工业园区、企业集群和重点企业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梳理,对需治理单位、存在问题、治理措施、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实行拉条挂账、挂图作战,并于每月25日前将治理进度报送至联系邮箱。省生态环境厅将各市夏秋季VOCs强化治理工作情况纳入大气污染防治评估内容,对VOCs治理工作表现突出的行政管理和企业环保管理人员给予通报表扬,对工作责任不落实、工作进展缓慢的开展跟踪问效调查,适时采取约谈责任人等方式进行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