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地方:职称申报评审工作规则(试行)拟修订

2022-10-13 16:39:47 admin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精神和贵州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相关规定,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修订了《贵州省职称申报评审工作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联系电话:0851-85837217   

 

贵州省职称申报评审工作规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1.为进一步规范全省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和《贵州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省职称网上申报评审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2.职称评审是指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3.职称评审工作坚持以科学人才观为指导,贯彻“以用为本”,注重对申报人创新价值、能力、贡献的评价,规范程序,强化监督,确保评审结果客观公正。

 

  4.本工作规则所指申报人是指在我省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不含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员。

 

  5.本工作规则所指职称工作机构是指我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中从事职称管理、职称服务和组织实施的工作机构。

 

  6.本工作规则适用于我省各级职称工作机构和在各级人社部门备案评审委员会开展的职称申报评审工作。

 

  各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评审工作,应由评委会组建单位按我省评委会备案管理有关规定在人社部门备案。

 

  7.本工作规则所指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程序,依托贵州省人才人事综合业务管理服务平台职称申报评审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开展。

 

  二、组织申报

 

  8.职称评审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各评委会应在评审权备案有效期内开展评审工作,超过备案有效期的不得开展评审工作。各评委会组建单位职称工作机构按照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统一部署,制定年度评审工作计划,通过文件、网站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职称申报的时间安排和政策变化等相关信息。

 

  9.各评委会组建单位职称工作机构,要在本单位组织开展职称申报工作前,及时报请所在单位研究组建职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职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备案范围内的职称申报、政策审查、组织评审等工作,并就职称政策、评审工作等向所备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沟通汇报。

 

  职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评委会组建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分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各评委会组建单位职称工作机构。

 

  10.职称申报。申报人一般应当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

 

  (1)在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研究同意后可以直接申报高级职称。

 

  (2)已评聘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确因工作需要调整到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所从事的工作与原工作属相近相关专业,在新的工作岗位工作满一年且考核合格,可按照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申请转评,转评通过后,取得资格时间可从原资格时间计算。申请转评并晋升上一级职称的,按破格申报。

 

  (3)各系列(专业)申报评审条件中对破格申报要求有专家推荐的,须填报“破格申报推荐专家意见表”(附件1)。

 

  (4)各职称评委会组建单位,对所备案评审权范围内(管辖、专业)的申报材料,原则上不得委托流转,确有需要委托评审的,须由评委会组建单位出具委托函报备案人社部门同意后,按程序委托流转。需委托到国家部委或外省评审的,由用人单位提出,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评审委托函。未按规定程序进行的委托评审结果无效。

 

  (5)全日制院校毕业生初任初、中级职称符合认定条件的,不再进行评审,由具有人事管理权的用人单位或档案托管机构直接聘任到相应职称:中专毕业,见习1年期满,可聘任员级职称;大专毕业,见习1年期满,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可聘任助理级职称;大学本科毕业,见习1年期满,可聘任助理级职称;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可聘任中级级职称;博士研究生毕业,可聘任中级职称。直接聘任到相应职称的,不发放职称证书,聘任文件作为申报上一级职称时计算任职年限的依据。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的专业不得组织职称评审或认定。

 

  11.申报系统各使用方权责。申报系统各方账号按属地管理和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通过系统按程序流转送评,申报阶段各环节权责如下:

 

  (1)申报人权责。在个人申报时间开始前,由申报人本人在申报系统中,完成个人申报信息填写和参评材料上传,申报人须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自行审核无误后签署个人承诺书,在个人申报时间内向用人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提交申报材料。申报人员的申报信息一经提交不能自行变更。申报人可通过申报系统申报流程追踪功能及时查阅本人申报进度,如发现长期滞留在某一环节的情况可联系相应单位催办,防止因滞留导致错过评委会收取材料截止时间。

 

  (2)用人单位权责。用人单位结合本单位岗位设置和人才队伍建设情况予以审核,在申报通知规定期限内,完成对本单位同意推荐申报人员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和合规性审核,并在单位内部和申报系统中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原则上须在个人申报时间截止日后10日内在申报系统上完成申报推荐工作。用人单位应重点核实申报材料中以下内容:

 

  ①申报人学历、专业、任职年限、年度考核和继续教育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②申报业绩成果、科研成果是否真实有效;

 

  ③相关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获奖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④申报本专业职称所必须的准入类职业资格是否真实、符合相关规定;

 

  ⑤学术成果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存在学术不端;

 

  ⑥申报类别选择是否正确(正评、转评、破格);

 

  ⑦评审类别选择是否正确(社会化评审、民营经济组织专项、基层认定等);

 

  ⑧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等是否真实有效。

 

  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用人单位出具并上传单位承诺书、公示印证材料、公示情况说明等必要文件(均加盖单位公章)后,按照系统程序推荐上报。

 

  用人单位应在推荐后及时跟进系统流程,对收到、退回的申报材料应及时作出处理,因用人单位未及时处理导致申报错过截至日期的,对申报人产生的损失和后果由用人单位承担。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用人单位推荐程序。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用人单位推荐程序。

 

  (3)流转单位权责。申报材料经用人单位推荐,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流转,送达评委会组建单位。参与流转的相关单位和部门统称为流转单位。工作要求如下:

 

  ①各流转单位收到申报评审材料申后,应及时予以流转,每个环节一般不超过3个工作日;

 

  ②流转单位不承担申报材料的审核责任,但对发现的问题须退回的,可附理由后,直接退回用人单位。

 

  ③因流转单位严重超期未办理,或经核实故意缓办、延办、无故阻碍等导致申报材料错过评委会收材料截止日期的,对申报人产生的损失和后果由具体流转环节单位承担。

 

  (4)评委会组建单位职称工作机构权责。评委会组建单位职称工作机构应及时对收到的申报材料按照以下要求予以检查:

 

  ①检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评审范围。对不符合本评委会评审范围的申报材料应及时退回并载明理由;

 

  ②检查用人单位推荐程序、推荐材料是否完善合规。对属于本评委会评审范围但推荐程序不合规、推荐材料不完善的申报材料应及时退回并载明须修改补正的事项及理由。

 

  ③确认受理申报材料的,可通知申报人按照规定缴纳相应职称评审费。

 

  ④因评委会组建单位职称工作机构严重超期不审核、不退回,导致本不符合该评委会评审范围的申报材料未能及时流转到正确的评委会组建单位,错过相应申报期限的,对申报人产生的损失和后果由超期未审核的评委会组建单位承担。

 

  该检查阶段无须对申报材料的实质内容予以检查。

 

  三、政策性审查

 

  12.评委会组建单位职称工作机构负责受理申报人的申报材料,并组织政策性审查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政策性审查。

 

  政策性审查专家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遵守宪法和法律,政治立场坚定、作风正派、办事公道、不徇私情,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熟悉职称政策和本专业领域业务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2年以上;

 

  (3)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贵州省职称评审政策性审查工作,自觉接受受聘职称工作机构的监督与管理。

 

  13.政策性审查依托系统开展,主要核实申报材料有效性、完整性和规范性。重点核实申报人以下情况:

 

  (1)学历、专业、专业技术资格、任职年限、年度考核、继续教育学时、准入类职业资格、基层工作经历等必备条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2)业绩成果、学术成果提交的数量和层级是否对应当年该申报评审条件的要求(仅对申报材料作形式审查,实质审查由评委会负责);

 

  (3)申报材料是否按要求填报、相关附件是否上传正确,用人单位是否审核原件并签字盖章;

 

  (4)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14.政策性审查结果分为2类:合格(申报材料符合提交评委会评审标准);不合格(申报人至少缺一项必备条件或业绩、学术等相关材料不完整,达不到提交评委会评审标准)。

 

  15.政策性审查结果统一通过申报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16.政策性审查结果为不合格的申报人,须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向职称工作机构提交经推荐单位核实的补充材料,逾期评委会组建单位不再受理。

 

  对申报人提交补充材料,经职称工作机构复核,对符合或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分别纳入合格人员名单或不合格人员名单在申报系统中公示。

 

  17.对通过政策性审查的申报人员,职称工作机构在系统上签署同意送评意见,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四、组建评审委员会

 

  18.已备案取得职称评审权的评委会组建单位,职称评审权和专家库的备案及维护等工作,参照《贵州省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黔人社通〔2020〕158号)文件要求,在职称申报系统上执行。

 

  19.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组建,不得跨系列组建综合性职称评审委员会。对跨系列备案职称评审权的申请,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予备案。

 

  20.职称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各评委会组建单位职称工作机构,负责本级(本单位)评审委员会专家库的日常管理。专家库每三年更新一次,更新人数原则上不少于总数的二分之一。根据评委会评审范围内专业要求、专家思想政治情况、履职能力、业务学术水平、岗位调整、退休、健康状况、处分等情况及时调整备案专家库。退休人员原则上不纳入专家库,因专业稀缺且能力突出并办理延退手续的除外,能力突出、表现优秀的中青年专家在库比例应不低于二分之一。各评委会组建单位通过职称评审管理系统,对专家库开展动态管理,按程序提交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完成后,调整方可生效。

 

  21.职称评委会组建单位纳入职称评审专家库的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政治立场坚定、作风正派、办事公道、不徇私情,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业务素质,在评审活动中能够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

 

  (2)精通本专业业务,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熟悉行业人才队伍的发展现状和方向,了解职称评审有关政策,具有一定的人才评价工作经验。

 

  (3)具备社会化评审或全国统一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所取得的中级及以上职称,受聘该职称2年以上。

 

  (4)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贵州省职称评审工作,并自觉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专业职称工作机构的监督与管理。

 

  22.入库专家应及时通过职称评审管理系统管理个人账号,如实准确填写本人相关信息,及时维护本人相关资料,以供组建评委会抽选时准确匹配。本人系统账号应认真保管,严禁出借或委托他人及单位使用。

 

  23.评委会组建单位职称工作机构在政策性审查工作完成后,按照评审工作计划,于开评前3日内,在系统中启动评委会组建工作。系统根据申报专业和材料分组,从备案的专家库中,随机匹配产生评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名单。职称工作机构应安排专人,及时通知相关专家,确认是否参加评审,通知时应注意做好相关保密工作。经确认不能参加当次评审的,应立即在系统内予以标注并重新匹配,直至参加人员符合评委会组建标准,并按程序生成评委会组建人员名单。评委会组建单位在评审工作开始前,须以正式公文印制评委会组建通知,交评审工作预备会议宣读。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须严格保密,不对外公布。其中:

 

  (1)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评委会中行政领导原则上不得超过2人。

 

  (2)职称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按照职称系列组建的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不少于25人,按照专业组建的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不少于11人。因评审量较少、评审专业相对单一等原因,需适当调整委员数量的,应在组建评委会前报所备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

 

  (3)组建正高级评审委员会,所有委员须具备正高级职称,除个别急需紧缺专业外,原则上须任职满2年;组建副高级评审委员会,所有委员须具备副高级职称且任职满2年,原则上应有不少于1/2的人员具备正高级职称;组建中级、初级评审委员会,所有委员须具备中级以上职称,其中组建中级评审委员会的,应有一定数量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担任委员。

 

  (4)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职称评审委员会可以按照学科或者专业组成若干评议组,每个评议组评审专家不少于3人,负责对申报人在职称评审系统内提出书面评议意见;也可以不设评议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3名以上评审专家按照分工,提出评议意见。评议组或者分工负责评议的专家在评审会议上介绍评议情况,作为职称评审委员会评议表决的参考。

 

  24.评审委员会仅在所备案评审权范围内开展相应职称评审工作,超出备案评审权范围开展评审的,其评审结果无效。

 

  25.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实行任期制。评委的任期自评审工作启动时开始,至评审工作完成时结束。

 

  26.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实行动态调节机制。上一年度已参加评审的委员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年度委员总数的2/3;评审委员会委员连续参加评审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

 

  五、组织评审

 

  27.召开评审委员会预备会议。评审委员会预备会议由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参加;出席会议的委员原则上不得少于应出席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预备会议的主要内容为宣读成立评审委员会、学习相关评审政策、听取职称工作机构申报情况汇报、纪检监察部门提出纪律要求、对评审工作进行分组分工等。

 

  28.专家评审。专家评审采取业绩评价、论文送评、现场答辩、考评结合等方式对申报人的业绩(科研)成果、学术水平和技术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其中,基础研究人才以同行学术评价为主,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人才突出市场评价,哲学社会科学人才强调社会评价。

 

  (1)业绩评价。评审专家按照职称评审条件,结合申报人员所在岗位的履职情况,综合评价申报材料所反映的工作量、业绩贡献和学术成果、科研成果等内容,提出申报人是否具备相应职称的建议。

 

  业绩评价实行等级制(或量化评分制),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或具体分数)。

 

  申报材料原则由两名以上的同行专家审查,明确一名主审专家。评审专家公平、公正、科学、客观地对申报人业绩进行评价,在职称评审系统相应位置填写评价意见。

 

  (2)论文送评。正高级申报人须向评审委员会提交1篇代表性论文或作品,由评审委员会送不少于2名同行专家盲评。盲评结果作为评审专家评审的重要依据。

 

  评审专家公平、公正、科学、客观地对送评论文进行评价,提出评价意见,明确指出该申报人是否具备正高级学术水平,并填写《贵州省XX年度XX系列正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代表论文评审意见表》(附件2)。

 

  各评委会组建单位结合工作需要,可参照上述要求开展中级及副高级申报人的论文送评工作。

 

  专家盲评意见须在评委会开评前,由评委会组建单位职称工作机构在系统内完成上传,确认无误。

 

  (3)现场答辩。评审委员会通过答辩对申报人业绩贡献、学术水平、技术能力及职业道德等方面情况进行全面了解。

 

  申报正高、申请转评和破格申报的人员须进行现场答辩;对成果共用、业绩存疑、论文雷同等需要核实以及评审委员会认为要通过答辩才能判定其业绩贡献和能力水平的申报人员,须进行现场答辩。

 

  现场答辩实行等级制(或量化评分制),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或具体分数)。

 

  答辩专家原则上不少于3名,明确一名主审专家。答辩专家根据申报人的业绩贡献、学术科研成果和履职情况等情况,在系统中相应位置录入命制的2-3道答辩题,答辩时间为10-15分钟。

 

  申报人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答辩的,可以通过手机、视频等方式进行答辩;无故不参加答辩的,取消评审资格。

 

  答辩专家公平、公正、科学、客观地对申报人进行评价,明确提出评价意见,并填写到系统相应位置。

 

  (4)考评结合。通过“考评结合”评价方式开展的职称评审,专业考试成绩作为职称评审的一项重要依据,评审专家结合申报人的考试成绩和申报材料所反映业绩贡献、科研学术成果等内容,提出申报人是否具备相应职称的建议。

 

  29.召开专业(学科)评议组评议会议。专业(学科)评议组评议会议由组长主持,评议组全体专家参加。主要任务是各主审专家分别汇报申报人员业绩评价、现场答辩、论文送评、考评结合等情况,评议组全体专家进行综合评议,在系统中以无记名表决方式确定向评审委员会推荐的人选。其中:赞成票达到评议组实到人数1/2以上的,视为同意向评审委员会推荐;赞成票达不到评议组实到人数1/2以上的,视为不同意向评审委员会推荐。

 

  30.召开评审委员会评审会议。评审委员会评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参加,实到评委不得少于应到评委的2/3。主要任务是各专业(学科)组向评审委员会汇报本专业(学科)组评审情况和推荐参加评审委员会评审的申报人情况,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经过充分讨论、综合评审,投票表决申报人是否通过评审。

 

  投票表决采取无记名方式,表决结果分为“同意”和“不同意”两种情况,由评审委员在系统上完成投票。所有评审委员投票结束后,由系统自动完成汇总统票,“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总数2/3以上(不含本数)的即为评审通过。

 

  投票结束后,职称工作机构现场工作人员应立即下载打印系统生成的表决表,呈交评审委员会宣读。

 

  评审结果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在评审委员会上现场宣读,经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全体实际参与投票的委员签字确认后,交评委会组建单位职称工作机构扫描存档。

 

  31.未参加评审会议或中途离会、未参加评议过程的评委,不得进行投票,不得委托投票或补充投票。

 

  32.评审工作严格执行会议记录制度。预备会议、评议会议、评审会议须明确专人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会议议程、评审对象、评议意见、投票结果等事项。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及记录人签名后归档并严格保密。

 

  33.出现下列情形的,终止申报人的评审资格:

 

  (1)在评审会开评前,接到投诉举报且查证属实的,终止其参加评审资格;

 

  (2)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申报人弄虚作假且查证属实的,终止其评审资格。

 

  34.评审结束后,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在系统上启动公示程序,对系统生成的公示内容,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的问题线索,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调查核实,及时作出相应处理。

 

  35.申报人对涉及本人的评审结果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查、进行投诉。复查范围为申报评审程序是否合规;专家投票数计票是否准确,有无漏计、错计等情况;评审专家评价宽严度不在复查范围之内,不作为变更评审结果的依据。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不得向申请复查的申报人透露评审专家身份,对评审专家评价意见要严格保密,不得直接提供给申报人。

 

  六、行文备案

 

  36.各评委会组建单位职称工作机构应在评审任职资格文件印制(暂不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职称评审工作系统将开展本次评审工作组建的评委会通知、评审结果公示名单、公示情况说明、任职资格文件、本次评审工作报告、评委会表决表(委员签字扫描件)、评审专家纪律承诺书(扫描件)通过申报系统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37.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管理权限,及时通过系统对评审结果进行备案审核,审核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评委会组建通知是否合规(正式公文),委员人数、姓名是否与系统中抽选人员一致。

 

  (2)评审结果是否公示完备且符合法定最低天数,公示情况说明是否对评委会组建单位接收到的举报及处理情况予以载明。

 

  (3)任职资格文件是否合规(正式公文),名单是否与系统数据相一致,且任职资格取得时间是否在评委会评审结束后。

 

  (4)审阅评委会组建单位报送的评审工作报告。

 

  (5)核验评委会表决表扫描件是否按程序完成相关签字程序。

 

  (6)采取逐条检查或抽检等方式,对系统评审记录予以检查,对转评、破格等记录应重点检查。

 

  (7)检查专家评价意见填写情况,是否体现水平评价,实质评价。

 

  (8)在备案申报记录及材料中发现的其它问题。

 

  对于备案审核中发现的问题,需退回评委会组建单位补充说明的,人社部门应及时将备案申请退回,并填写相应的整改意见。评委会组建单位应及时与备案人社部门沟通,对相关情况进行说明或整改。

 

  38.评审结果备案完成后,评委会组建单位方可对外发布任职资格文件,并通过系统做好下列工作。

 

  (1)由评委会组建单位在系统上生成“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通过确认单”(附件3),下载打印盖章(一式三份),由用人单位或申报人本人领取,经用人单位盖章确认后按人事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存入申报人个人档案。

 

  (2)评委会组建单位按照申报系统流程及时提交办证数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抽查证书数据和办证资料无误后,对证书数据予以确认发放。

 

  七、(申报)评审纪律

 

  39.职称评审工作坚持纪检部门监督、职称行政部门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原则,严格执行“三公开”(推荐人选公开、政策性审查结果公开、评审结果公开)、“三承诺”(申报人诚信承诺、推荐单位诚信承诺、评审专家纪律承诺)制度,确保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40.各评委会组建单位开展职称评审工作中,要主动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对职称评审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评委会组建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接到反应职称评审问题的相关举报,要及时核查落实。

 

  41.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评委会工作的监督检查。评委会组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与职称评审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监督检查、谎报或瞒报。

 

  42.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过质询、约谈、现场观摩、查阅资料等形式,对各评委会评审工作进行抽查、巡查,依据有关问题线索进行倒查、复查。

 

  43.社会公众履行社会监督职责,对申报人是否符合申报条件、政策性审查结果是否客观真实、评审结果是否公平公正进行监督。

 

  44.申报人在系统中签订个人诚信承诺书。有弄虚作假行为(包括学历造假、证书造假、证明造假、业绩造假以及弄虚作假挂靠其他单位和论文抄袭、剽窃等行为)的,取消其申报资格,并通知其所在单位纪检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已通过评审并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撤销其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记入信息系统“诚信档案库”,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职称。

 

  45.用人单位签订单位诚信承诺书,加盖单位公章后上传系统相应位置。严格执行“谁审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确保申报人员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对推荐单位出具虚假证明、违规进行推荐的,记入“诚信档案库”,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导致不良后果的,移送纪检等相关部门处理;对材料审查人,通知其所在单位纪检部门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46.评审专家每次参加评审前,须亲自签订《贵州省职称评审专家纪律承诺书》(附件4),由评委会组建单位在评审备案时统一扫描上传。在评审过程中违反评审纪律(包括滥用职权、收受贿赂;假公济私、打击报复;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严重违规、造成恶劣影响)的,由评委会组建单位取消其评审委员会专家资格,通报批评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7.职称工作机构人员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由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8.各级评审工作机构和评审委员会违反评审规定、不按标准或跨越专业和范围评审的,由上级职称工作部门视情况作出限期整改、取消评审结果、取消评审权等处理,同时通报同级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49.职称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评审专家与评审工作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应当申请回避。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发现上述情形的,应当通知评审专家回避。40号令的表述)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与申报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姻亲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视情况退出评审或不得直接审阅关系人的申报材料。除备案取得自主评审权的评委会外,评审专家不得直接审阅本单位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在评审会议讨论评议时,可对了解的情况如实向评委会报告)。

 

  50.职称评审工作原则上实行封闭或集中管理制度。评审期间,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不得自行离开评审地点;确因工作需要离开的,须请示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同意,评审办事机构须及时登记,并在职称评审系统中对离场专家账号作签退封存处理。在评委会表决时,离场评委人数不得超过应到人数的1/3,未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者补充投票。确因不可抗因素导致1/3以上评委离场,且在短期内无法返回继续开展评审工作,或经评委会组建单位认为有存在泄漏评审工作秘密风险的,经评委会主任同意,由评委会组建单位报经备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后,中止此次评审工作。需再次启动评审的,评委会组建单位须报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评估,经批准后,按程序重新抽选专家组建评委会开展评审工作。

 

  八、附则

 

  51.申报人在申报系统上传的业绩学术等附件在申报系统上的保存3年,3年后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以妥善方式永久保存。其他如申报人基本情况、评审专家评价意见等纯文字资料、评委会评审流程、表决结果等资料永久保存。申报系统上所有申报材料、评审程序等终生溯源追查。

 

  鼓励各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不再收取纸质材料,确有必要收取纸质材料的,由各评委会组建单位自行规定保管期限。

 

  52.本工作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工作规则不一致的,以本工作规则为准。

 

  53.本工作规则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