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二、未经同意,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的
三、虽经同意,但未按照要求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有关工程设施的
四、未经审查同意工程建设方案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未按照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
五、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
六、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
七、违反规划同意书要求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
八、未按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
九、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的;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十、不符合河口整治规划围海造地的;围湖造地;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十一、擅自填堵或者覆盖内河涌的;擅自填堵、缩减原有河道沟叉、湖塘洼淀,设置水闸、覆盖河道的
十二、经批准需要填堵内河涌的,建设单位不按照批复要求采取等效替代措施或补救措施的
十三、未经批准或未重新办理审批手续而开发利用河口滩涂的
十四、河口滩涂开发利用工程竣工后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十五、虽经批准开发利用河口滩涂,但未按批准的位置和界限施工又不改正的;虽经批准开发利用河口滩涂,但擅自改变河口滩涂用途、范围的
十六、在江河两岸及水库集水区域采用炼山或者全垦方式更新造林以及栽种桉树等不利于水源涵养和保护的树种的
十七、围库筑塘的
十八、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设施的;未申请办理延期手续而开工建设的;未经批准或者未办理延期手续建设临时设施以及临时占用期满后不恢复原状的
十九、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物品的;未办理延期手续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物品的;临时占用期满后不恢复原状的
二十、拒绝或妨碍监督检查的
二十一、被许可人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
二十二、在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开矿、采石、取土、陡坡开荒以及擅自敷设管道等破坏水安全的活动的;在有供水功能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网箱养殖、开办畜禽养殖场等污染水质的活动的
二十三、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
二十四、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
二十五、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
二十六、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同意,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修建工程设施、兴建旅游设施或其他可能污染水库水体的生产经营设施的
二十七、在水库库区内围库造地的
二十八、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危及水利工程安全及污染水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开荒、伐木、开矿、堆放或排放污染物等活动的
二十九、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废弃物的
三十、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江河、水库水域内炸鱼、毒鱼、电鱼和排放污染物的
三十一、在坝顶、堤顶、闸坝交通桥行驶履带拖拉机,硬轮车及超重车辆,在没有路面的坝顶、堤顶雨后行驶机动车辆的
三十二、擅自在堤坝、渠道上垦植、铲草、破坏或砍伐防护林的
三十三、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它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以及其他有碍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
三十三、小水电站违反批准的最小下泄流量或者超标准运行的
三十四、定期检验及安全检查中发现有安全隐患的小水电站经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或者拒不接受整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