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来说,排放标准像是一把利刃,好处是让污水厂绷紧了弦,坏处是盲目提标浪费了很多钱。
更夸张的是,前段时间山东提出全省城市污水处理厂需达到准Ⅳ类排放标准。然后这个举动成功的卷到其他省份,最近江苏《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报批稿)公示,其中排放A标准的多个常规指标除TN外都达到了准Ⅳ类水标准。果然,在卷“标准”这件事情上,地方没有让污水厂失望过。
江苏省城镇污水排放标准正式官宣,新一轮提标改造来了!
近日,江苏省地方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报批稿)公示。其中《标准》要求,对于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位于重点保护区域且总设计规模大于等于5000m³/d的,以及排污口位于一般区域且总设计规模大于等于10000m³/d的,执行A标准;其他执行B标准。
对于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位于重点保护区域的,执行B标准;排污口位于一般区域中太湖地区的,执行C标准;除太湖地区外,排污口位于一般区域,总设计规模大于等于3000 m³/d的执行C标准,总设计规模小于3000m³/d的执行D标准。
前段时间,山东省明确全省城市污水处理厂地表水准Ⅳ类排放限值要求,其中总氮控制在10-12mg/L。建设目标 “十四五”期间,全省新增城市污水处理能力 200 万吨/日, 60%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完成提标改造,出水水质主要指标达到准Ⅳ类排放标准。
如果说到准Ⅳ类排放标准,北京自然首当其冲。2012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11/890—2012)出台,这个地标中的B标准已达到了准IV排放标准,而A标准则几乎达到了准III类排放标准。也是从次开始,其他省开始配上准IV类排放标准。
各地标配了标准之后,就带来了新的问题,那就是盲目提标。然而提标的背后,是原有工艺推倒重来,采用更昂贵工艺、更大量地投加化学药剂,能耗和运行费用显著增加。还可能会挤占管网、污泥等城镇污水处理系统薄弱环节的投入。
因此,为了避免盲目提标现象恶性循环,今年7月,生态环境部、水利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的《深入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正式生成。其中明确要求:现有污水处理厂进水生化需氧量浓度低于100mg/L的城市,要制定系统化整治方案,明确管网排查改造、清污分流、工业废水和工程疏干排水清退、溯源执法等措施,不应盲目提高污水处理厂出水标准、新扩建污水处理厂。
那么,污水厂应该执行什么排放标准才是合理的呢?
今年年初,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征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修改单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其中在解释为什么修改标准时,指出现行标准关于所有水污染物要取混合样、测日均值的规定,在支撑精准、科学、依法治污方面存在明显不足,亟待修改完善。
同时,因为很多污水厂在标准的执行上仅仅停留在指标上,并没有充分考虑地区污水的水质、水量和受纳水体的环境容量。对于已经建成或正在建设的高标准污水处理厂,真正需要关注的重点是COD、氮、磷,采用包括预处理、强化二级处理,以及后期的高排放标准技术工艺。
据相关研究显示,某地区一个4万吨的污水处理厂要投资8个多亿来建设,就是因为要采取过高的地表水Ⅲ类排放标准而且还要建设成地下污水厂,使得污水处理工艺流程非常复杂,但是这样的投资“性价比”太低,而且这个地方经济发展水平不高,财力非常有限。如果按一级A标准,建设地面污水处理厂,可能8千万建设资金就已足够。
因此,地方在现行标准下提升污水的处理率、达标率才是正道,盲目提标根本就是胡闹。
结语
污水厂真正的“短板”其实是管网,管网总量不够质量不高,导致污水集中收集率不高,而且部分污水还有溢流入河的风险。因此对于污水厂而言,需要平衡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和管网建设的需求,将有限的资金优先投入到排水管网建设和维护中。
当然,标准还是应该回归以标为准的初心,而不是用对标他人之准。
对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来说,排放标准像是一把利刃,好处是让污水厂绷紧了弦,坏处是盲目提标浪费了很多钱。
更夸张的是,前段时间山东提出全省城市污水处理厂需达到准Ⅳ类排放标准。然后这个举动成功的卷到其他省份,最近江苏《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报批稿)公示,其中排放A标准的多个常规指标除TN外都达到了准Ⅳ类水标准。果然,在卷“标准”这件事情上,地方没有让污水厂失望过。
江苏省城镇污水排放标准正式官宣,新一轮提标改造来了!
近日,江苏省地方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报批稿)公示。其中《标准》要求,对于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位于重点保护区域且总设计规模大于等于5000m³/d的,以及排污口位于一般区域且总设计规模大于等于10000m³/d的,执行A标准;其他执行B标准。
对于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位于重点保护区域的,执行B标准;排污口位于一般区域中太湖地区的,执行C标准;除太湖地区外,排污口位于一般区域,总设计规模大于等于3000 m³/d的执行C标准,总设计规模小于3000m³/d的执行D标准。
前段时间,山东省明确全省城市污水处理厂地表水准Ⅳ类排放限值要求,其中总氮控制在10-12mg/L。建设目标 “十四五”期间,全省新增城市污水处理能力 200 万吨/日, 60%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完成提标改造,出水水质主要指标达到准Ⅳ类排放标准。
如果说到准Ⅳ类排放标准,北京自然首当其冲。2012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11/890—2012)出台,这个地标中的B标准已达到了准IV排放标准,而A标准则几乎达到了准III类排放标准。也是从次开始,其他省开始配上准IV类排放标准。
各地标配了标准之后,就带来了新的问题,那就是盲目提标。然而提标的背后,是原有工艺推倒重来,采用更昂贵工艺、更大量地投加化学药剂,能耗和运行费用显著增加。还可能会挤占管网、污泥等城镇污水处理系统薄弱环节的投入。
因此,为了避免盲目提标现象恶性循环,今年7月,生态环境部、水利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的《深入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正式生成。其中明确要求:现有污水处理厂进水生化需氧量浓度低于100mg/L的城市,要制定系统化整治方案,明确管网排查改造、清污分流、工业废水和工程疏干排水清退、溯源执法等措施,不应盲目提高污水处理厂出水标准、新扩建污水处理厂。
那么,污水厂应该执行什么排放标准才是合理的呢?
今年年初,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征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修改单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其中在解释为什么修改标准时,指出现行标准关于所有水污染物要取混合样、测日均值的规定,在支撑精准、科学、依法治污方面存在明显不足,亟待修改完善。
同时,因为很多污水厂在标准的执行上仅仅停留在指标上,并没有充分考虑地区污水的水质、水量和受纳水体的环境容量。对于已经建成或正在建设的高标准污水处理厂,真正需要关注的重点是COD、氮、磷,采用包括预处理、强化二级处理,以及后期的高排放标准技术工艺。
据相关研究显示,某地区一个4万吨的污水处理厂要投资8个多亿来建设,就是因为要采取过高的地表水Ⅲ类排放标准而且还要建设成地下污水厂,使得污水处理工艺流程非常复杂,但是这样的投资“性价比”太低,而且这个地方经济发展水平不高,财力非常有限。如果按一级A标准,建设地面污水处理厂,可能8千万建设资金就已足够。
因此,地方在现行标准下提升污水的处理率、达标率才是正道,盲目提标根本就是胡闹。
结语
污水厂真正的“短板”其实是管网,管网总量不够质量不高,导致污水集中收集率不高,而且部分污水还有溢流入河的风险。因此对于污水厂而言,需要平衡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和管网建设的需求,将有限的资金优先投入到排水管网建设和维护中。
当然,标准还是应该回归以标为准的初心,而不是用对标他人之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