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是中华民族的生命河,是中华民族发展的重要支撑。2018年12月,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有关部门和沿江各级人民政府认真落实,长江水生态环境呈现持续向好的态势。2021年11月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要求持续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近日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7家单位联合印发《深入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行动方案》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明确了深入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的总体要求、主要目标、重大任务和保障措施,是指导推动“十四五”时期长江保护修复,推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的行动指南。
《行动方案》明确了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的时间表和路线图
《行动方案》围绕长江流域江河湖库保护与修复,明确了深入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的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保好水”,提出到2025年年底,长江流域总体水质保持优良,干流水质保持Ⅱ类。重要河湖生态用水得到有效保障。到2024年年底,长江经济带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完成定标立界。“除黑臭”,提出到2025年年底,县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其中长江三角洲区域力争提前一年完成。“控面源”,明确加大太湖等重点湖泊磷污染治理、蓝藻水华防控,开展太湖等重点湖库综合治理和河湖水生植被恢复、氮磷通量监测等试点,着力突破面源污染防治瓶颈。提出到2025年年底,化肥农药利用率提高到43%以上,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提高到80%以上,农膜回收率达到85%以上。“强生态”,提出到2025年年底,水生态质量明显提升;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数持续提升。要求建立健全水生态考核机制,推进水生生物多样性恢复、重点湖泊生态修复。“抓整治”,提出到2025年年底,地级及以上城市基本解决管网混错接问题,基本消除生活污水直排。长江经济带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污水收集处理效能明显提升。基本完成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防风险”,明确深入推进尾矿库污染治理的任务安排。提出到2023年年底,长江干流岸线3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湖泊岸线1公里范围内尾矿库完成污染治理。2025年年底,长江经济带尾矿库数量明显减少。
在当前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总体趋好的形势下,《行动方案》不过于追求以水环境理化指标评价为主的优良水体比例,侧重水生态质量改善。在攻坚任务上,坚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持续开展黑臭水体整治、工业园区污染治理专项行动、“三磷”行业整治专项行动、小水电清理整改等任务,着力巩固“十三五”期间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工作成效。同时,在巩固基础上进一步“深入”。一是攻坚目标进一步拓展。首次增加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化肥农药利用率、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农膜回收率等数量指标,并与《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2021-2025年)》目标充分衔接。二是攻坚领域进一步延伸,增加锰、涉镉铊锑等重金属污染治理、塑料污染治理、地下水污染防治、水生态考核、水生生物多样性恢复等内容。明确了太湖在内的重要湖泊磷污染、水华防控等治理要求。三是攻坚范围进一步扩大,在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等长江经济带11省市的基础上,增加长江干流、支流和湖泊形成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相关区域。
更加突出“三水统筹”,推进江河湖库协同治理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系统观念,从生态系统整体性出发,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更加注重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行动方案》从生态系统整体性和流域系统性出发,以河湖为统领,统筹水环境、水生态、水资源,推动长江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协同保护与治理。在水环境方面,推动太湖-太浦河等跨界水体联保共治;提出了分阶段完成饮用水源地名录和乡镇水源地定界立标、工业园区污水收集处理效能提升、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尾矿库污染治理等目标任务,明确要深入推进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农业农村污染治理、船舶港口污染防治、磷污染治理、塑料和地下水污染治理等。在水生态方面,明确选择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重点湖泊和水库等具有代表性的水体,开展水生态考核试点。推动国家重要江河湖库水生生物洄游通道恢复,增强河流连通性。推进长江三角洲、太湖等重点区域生态修复、自然保护地建设等任务。在水资源方面,提出加强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红线管理,深入实施国家节水行动;巩固小水电清理整改成果;加强生态流量监督管理,保障河湖基本生态流量(水位)等任务。
太湖流域地处长江流域中下游,存在部分断面水质达标不稳定,汛期污染强度高,旱季“藏污纳垢”、雨季“零存整取”问题突出。部分水源地风险隐患始终存在。太湖等湖泊生态失衡尚未根本扭转,不同时期太湖水位调控还需进一步加强研究。太湖东海局作为太湖流域生态环境监管机构,要发挥监督、指导、帮扶、协调作用,充分利用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协作机制、长三角生态绿色发展一体化示范区平台、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省部级联席会议机制、太湖流域跨省河湖突发水污染事件联防联控协作机制和太湖流域调度协调机制等,统筹协调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重大事项,督促地方政府落实主体责任,推进《行动方案》明确的任务和目标有效落实。一要持续推动水环境综合治理。以发现问题、推动问题解决为总体思路,结合流域各地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实施监督及水生态环境突出问题发现和推动解决工作机制,督促地方实施《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指导监督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巩固提升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协调推动太湖-太浦河等跨界水体联保共治,指导各地扎实推进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工业园区和城镇生活水污染整治、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磷污染治理等重点任务。二要积极推进水生态考核试点。围绕水生态监测指标开展太湖流域太湖、淀山湖等5个水体水生态考核监测评估,组织开展水生态考核指标监测评价结果异常情况复核研判及评价结果合理性验证,科学评价水生态环境状况。针对评价结果反映的水生态问题突出地区开展督导帮扶,督促地方扎实推进水生生物多样性恢复、生态修复等重点任务。三要加强水资源保障监管。加强生态流量(水位)保障监管工作。指导推动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作为太湖调度协调组办公室成员单位,积极参与太湖调度重大问题研究,协调推动太湖生态环境持续改善。
更加突出“三个治污”,聚焦重点难点深入攻坚
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是习近平总书记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出的明确要求。《行动方案》将坚持“精准、科学、依法”治污作为工作原则,要求遵循客观规律,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因地制宜、科学施策,加强全过程监管,提升长江保护修复的针对性、科学性和有效性。《行动方案》推动全流域精细化分区管控,依法推进、依法保护,同时对湖库生态系统失衡与水华暴发机理、汛期面源污染行政区域责任界定、城市初期雨水污染防治、开放水域水生植被恢复、流域面源污染防控等方面技术攻关作出安排。
太湖东海局要聚焦关键领域,准确把握《行动方案》提出的“三个治污”要求,持续加强自身能力建设,提升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水平,为深入推进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作出积极贡献。一要锚定“精准治污”的关键。要围绕问题、时间、区域、对象、措施“五个精准”要求,推动在若干关键问题上力争实现突破。当前,太湖等重点湖泊蓝藻水华暴发态势尚未根本扭转,氮磷浓度偏高,生态系统失衡,蓝藻水华高发频发。流域部分地区截污纳管和雨污分流不彻底,农村污水直排,养殖池塘、农田退水管控不到位等问题仍然比较突出。湖泊问题日益凸显,城乡面源污染正上升为制约水环境持续改善的主要矛盾。要聚焦太湖上游地区等重点区域,加强生态环境问题核查,督促地方加强治理,减少入湖污染负荷。加强汛期水环境监管,推动地方开展汛期污染强度监测分析与应用。要强化督导帮扶,鼓励地方先行先试,在太湖蓝藻水华防控、水生植被恢复、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等重点难点问题上深入攻坚。二要增强“依法治污”的保障。严格贯彻落实长江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深化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改革,监督指导各地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整治,做好权限范围内入河排污口审批和日常监督,推动建立排污口长效管理机制。三要夯实“科学治污”的基础。加快推进生态环境评估实验室建设,全面提升流域水生态环境状况的监测、调查、评价能力。围绕氮磷污染削减、农业面源污染控制、太湖蓝藻水华防控等方面加强基础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措施,为监管提供科学支撑。
长江是中华民族的生命河,是中华民族发展的重要支撑。2018年12月,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有关部门和沿江各级人民政府认真落实,长江水生态环境呈现持续向好的态势。2021年11月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要求持续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近日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7家单位联合印发《深入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行动方案》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明确了深入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的总体要求、主要目标、重大任务和保障措施,是指导推动“十四五”时期长江保护修复,推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的行动指南。
《行动方案》明确了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的时间表和路线图
《行动方案》围绕长江流域江河湖库保护与修复,明确了深入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的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保好水”,提出到2025年年底,长江流域总体水质保持优良,干流水质保持Ⅱ类。重要河湖生态用水得到有效保障。到2024年年底,长江经济带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完成定标立界。“除黑臭”,提出到2025年年底,县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其中长江三角洲区域力争提前一年完成。“控面源”,明确加大太湖等重点湖泊磷污染治理、蓝藻水华防控,开展太湖等重点湖库综合治理和河湖水生植被恢复、氮磷通量监测等试点,着力突破面源污染防治瓶颈。提出到2025年年底,化肥农药利用率提高到43%以上,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提高到80%以上,农膜回收率达到85%以上。“强生态”,提出到2025年年底,水生态质量明显提升;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数持续提升。要求建立健全水生态考核机制,推进水生生物多样性恢复、重点湖泊生态修复。“抓整治”,提出到2025年年底,地级及以上城市基本解决管网混错接问题,基本消除生活污水直排。长江经济带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污水收集处理效能明显提升。基本完成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防风险”,明确深入推进尾矿库污染治理的任务安排。提出到2023年年底,长江干流岸线3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湖泊岸线1公里范围内尾矿库完成污染治理。2025年年底,长江经济带尾矿库数量明显减少。
在当前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总体趋好的形势下,《行动方案》不过于追求以水环境理化指标评价为主的优良水体比例,侧重水生态质量改善。在攻坚任务上,坚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持续开展黑臭水体整治、工业园区污染治理专项行动、“三磷”行业整治专项行动、小水电清理整改等任务,着力巩固“十三五”期间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工作成效。同时,在巩固基础上进一步“深入”。一是攻坚目标进一步拓展。首次增加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化肥农药利用率、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农膜回收率等数量指标,并与《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2021-2025年)》目标充分衔接。二是攻坚领域进一步延伸,增加锰、涉镉铊锑等重金属污染治理、塑料污染治理、地下水污染防治、水生态考核、水生生物多样性恢复等内容。明确了太湖在内的重要湖泊磷污染、水华防控等治理要求。三是攻坚范围进一步扩大,在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等长江经济带11省市的基础上,增加长江干流、支流和湖泊形成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相关区域。
更加突出“三水统筹”,推进江河湖库协同治理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系统观念,从生态系统整体性出发,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更加注重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行动方案》从生态系统整体性和流域系统性出发,以河湖为统领,统筹水环境、水生态、水资源,推动长江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协同保护与治理。在水环境方面,推动太湖-太浦河等跨界水体联保共治;提出了分阶段完成饮用水源地名录和乡镇水源地定界立标、工业园区污水收集处理效能提升、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尾矿库污染治理等目标任务,明确要深入推进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农业农村污染治理、船舶港口污染防治、磷污染治理、塑料和地下水污染治理等。在水生态方面,明确选择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重点湖泊和水库等具有代表性的水体,开展水生态考核试点。推动国家重要江河湖库水生生物洄游通道恢复,增强河流连通性。推进长江三角洲、太湖等重点区域生态修复、自然保护地建设等任务。在水资源方面,提出加强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红线管理,深入实施国家节水行动;巩固小水电清理整改成果;加强生态流量监督管理,保障河湖基本生态流量(水位)等任务。
太湖流域地处长江流域中下游,存在部分断面水质达标不稳定,汛期污染强度高,旱季“藏污纳垢”、雨季“零存整取”问题突出。部分水源地风险隐患始终存在。太湖等湖泊生态失衡尚未根本扭转,不同时期太湖水位调控还需进一步加强研究。太湖东海局作为太湖流域生态环境监管机构,要发挥监督、指导、帮扶、协调作用,充分利用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协作机制、长三角生态绿色发展一体化示范区平台、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省部级联席会议机制、太湖流域跨省河湖突发水污染事件联防联控协作机制和太湖流域调度协调机制等,统筹协调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重大事项,督促地方政府落实主体责任,推进《行动方案》明确的任务和目标有效落实。一要持续推动水环境综合治理。以发现问题、推动问题解决为总体思路,结合流域各地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实施监督及水生态环境突出问题发现和推动解决工作机制,督促地方实施《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指导监督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巩固提升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协调推动太湖-太浦河等跨界水体联保共治,指导各地扎实推进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工业园区和城镇生活水污染整治、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磷污染治理等重点任务。二要积极推进水生态考核试点。围绕水生态监测指标开展太湖流域太湖、淀山湖等5个水体水生态考核监测评估,组织开展水生态考核指标监测评价结果异常情况复核研判及评价结果合理性验证,科学评价水生态环境状况。针对评价结果反映的水生态问题突出地区开展督导帮扶,督促地方扎实推进水生生物多样性恢复、生态修复等重点任务。三要加强水资源保障监管。加强生态流量(水位)保障监管工作。指导推动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作为太湖调度协调组办公室成员单位,积极参与太湖调度重大问题研究,协调推动太湖生态环境持续改善。
更加突出“三个治污”,聚焦重点难点深入攻坚
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是习近平总书记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出的明确要求。《行动方案》将坚持“精准、科学、依法”治污作为工作原则,要求遵循客观规律,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因地制宜、科学施策,加强全过程监管,提升长江保护修复的针对性、科学性和有效性。《行动方案》推动全流域精细化分区管控,依法推进、依法保护,同时对湖库生态系统失衡与水华暴发机理、汛期面源污染行政区域责任界定、城市初期雨水污染防治、开放水域水生植被恢复、流域面源污染防控等方面技术攻关作出安排。
太湖东海局要聚焦关键领域,准确把握《行动方案》提出的“三个治污”要求,持续加强自身能力建设,提升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水平,为深入推进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作出积极贡献。一要锚定“精准治污”的关键。要围绕问题、时间、区域、对象、措施“五个精准”要求,推动在若干关键问题上力争实现突破。当前,太湖等重点湖泊蓝藻水华暴发态势尚未根本扭转,氮磷浓度偏高,生态系统失衡,蓝藻水华高发频发。流域部分地区截污纳管和雨污分流不彻底,农村污水直排,养殖池塘、农田退水管控不到位等问题仍然比较突出。湖泊问题日益凸显,城乡面源污染正上升为制约水环境持续改善的主要矛盾。要聚焦太湖上游地区等重点区域,加强生态环境问题核查,督促地方加强治理,减少入湖污染负荷。加强汛期水环境监管,推动地方开展汛期污染强度监测分析与应用。要强化督导帮扶,鼓励地方先行先试,在太湖蓝藻水华防控、水生植被恢复、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等重点难点问题上深入攻坚。二要增强“依法治污”的保障。严格贯彻落实长江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深化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改革,监督指导各地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整治,做好权限范围内入河排污口审批和日常监督,推动建立排污口长效管理机制。三要夯实“科学治污”的基础。加快推进生态环境评估实验室建设,全面提升流域水生态环境状况的监测、调查、评价能力。围绕氮磷污染削减、农业面源污染控制、太湖蓝藻水华防控等方面加强基础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措施,为监管提供科学支撑。
长江是中华民族的生命河,是中华民族发展的重要支撑。2018年12月,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有关部门和沿江各级人民政府认真落实,长江水生态环境呈现持续向好的态势。2021年11月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要求持续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近日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7家单位联合印发《深入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行动方案》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明确了深入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的总体要求、主要目标、重大任务和保障措施,是指导推动“十四五”时期长江保护修复,推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的行动指南。
《行动方案》明确了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的时间表和路线图
《行动方案》围绕长江流域江河湖库保护与修复,明确了深入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的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保好水”,提出到2025年年底,长江流域总体水质保持优良,干流水质保持Ⅱ类。重要河湖生态用水得到有效保障。到2024年年底,长江经济带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完成定标立界。“除黑臭”,提出到2025年年底,县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其中长江三角洲区域力争提前一年完成。“控面源”,明确加大太湖等重点湖泊磷污染治理、蓝藻水华防控,开展太湖等重点湖库综合治理和河湖水生植被恢复、氮磷通量监测等试点,着力突破面源污染防治瓶颈。提出到2025年年底,化肥农药利用率提高到43%以上,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提高到80%以上,农膜回收率达到85%以上。“强生态”,提出到2025年年底,水生态质量明显提升;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数持续提升。要求建立健全水生态考核机制,推进水生生物多样性恢复、重点湖泊生态修复。“抓整治”,提出到2025年年底,地级及以上城市基本解决管网混错接问题,基本消除生活污水直排。长江经济带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污水收集处理效能明显提升。基本完成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防风险”,明确深入推进尾矿库污染治理的任务安排。提出到2023年年底,长江干流岸线3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湖泊岸线1公里范围内尾矿库完成污染治理。2025年年底,长江经济带尾矿库数量明显减少。
在当前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总体趋好的形势下,《行动方案》不过于追求以水环境理化指标评价为主的优良水体比例,侧重水生态质量改善。在攻坚任务上,坚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持续开展黑臭水体整治、工业园区污染治理专项行动、“三磷”行业整治专项行动、小水电清理整改等任务,着力巩固“十三五”期间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工作成效。同时,在巩固基础上进一步“深入”。一是攻坚目标进一步拓展。首次增加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化肥农药利用率、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农膜回收率等数量指标,并与《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2021-2025年)》目标充分衔接。二是攻坚领域进一步延伸,增加锰、涉镉铊锑等重金属污染治理、塑料污染治理、地下水污染防治、水生态考核、水生生物多样性恢复等内容。明确了太湖在内的重要湖泊磷污染、水华防控等治理要求。三是攻坚范围进一步扩大,在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等长江经济带11省市的基础上,增加长江干流、支流和湖泊形成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相关区域。
更加突出“三水统筹”,推进江河湖库协同治理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系统观念,从生态系统整体性出发,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更加注重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行动方案》从生态系统整体性和流域系统性出发,以河湖为统领,统筹水环境、水生态、水资源,推动长江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协同保护与治理。在水环境方面,推动太湖-太浦河等跨界水体联保共治;提出了分阶段完成饮用水源地名录和乡镇水源地定界立标、工业园区污水收集处理效能提升、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尾矿库污染治理等目标任务,明确要深入推进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农业农村污染治理、船舶港口污染防治、磷污染治理、塑料和地下水污染治理等。在水生态方面,明确选择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重点湖泊和水库等具有代表性的水体,开展水生态考核试点。推动国家重要江河湖库水生生物洄游通道恢复,增强河流连通性。推进长江三角洲、太湖等重点区域生态修复、自然保护地建设等任务。在水资源方面,提出加强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红线管理,深入实施国家节水行动;巩固小水电清理整改成果;加强生态流量监督管理,保障河湖基本生态流量(水位)等任务。
太湖流域地处长江流域中下游,存在部分断面水质达标不稳定,汛期污染强度高,旱季“藏污纳垢”、雨季“零存整取”问题突出。部分水源地风险隐患始终存在。太湖等湖泊生态失衡尚未根本扭转,不同时期太湖水位调控还需进一步加强研究。太湖东海局作为太湖流域生态环境监管机构,要发挥监督、指导、帮扶、协调作用,充分利用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协作机制、长三角生态绿色发展一体化示范区平台、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省部级联席会议机制、太湖流域跨省河湖突发水污染事件联防联控协作机制和太湖流域调度协调机制等,统筹协调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重大事项,督促地方政府落实主体责任,推进《行动方案》明确的任务和目标有效落实。一要持续推动水环境综合治理。以发现问题、推动问题解决为总体思路,结合流域各地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实施监督及水生态环境突出问题发现和推动解决工作机制,督促地方实施《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指导监督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巩固提升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协调推动太湖-太浦河等跨界水体联保共治,指导各地扎实推进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工业园区和城镇生活水污染整治、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磷污染治理等重点任务。二要积极推进水生态考核试点。围绕水生态监测指标开展太湖流域太湖、淀山湖等5个水体水生态考核监测评估,组织开展水生态考核指标监测评价结果异常情况复核研判及评价结果合理性验证,科学评价水生态环境状况。针对评价结果反映的水生态问题突出地区开展督导帮扶,督促地方扎实推进水生生物多样性恢复、生态修复等重点任务。三要加强水资源保障监管。加强生态流量(水位)保障监管工作。指导推动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作为太湖调度协调组办公室成员单位,积极参与太湖调度重大问题研究,协调推动太湖生态环境持续改善。
更加突出“三个治污”,聚焦重点难点深入攻坚
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是习近平总书记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出的明确要求。《行动方案》将坚持“精准、科学、依法”治污作为工作原则,要求遵循客观规律,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因地制宜、科学施策,加强全过程监管,提升长江保护修复的针对性、科学性和有效性。《行动方案》推动全流域精细化分区管控,依法推进、依法保护,同时对湖库生态系统失衡与水华暴发机理、汛期面源污染行政区域责任界定、城市初期雨水污染防治、开放水域水生植被恢复、流域面源污染防控等方面技术攻关作出安排。
太湖东海局要聚焦关键领域,准确把握《行动方案》提出的“三个治污”要求,持续加强自身能力建设,提升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水平,为深入推进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作出积极贡献。一要锚定“精准治污”的关键。要围绕问题、时间、区域、对象、措施“五个精准”要求,推动在若干关键问题上力争实现突破。当前,太湖等重点湖泊蓝藻水华暴发态势尚未根本扭转,氮磷浓度偏高,生态系统失衡,蓝藻水华高发频发。流域部分地区截污纳管和雨污分流不彻底,农村污水直排,养殖池塘、农田退水管控不到位等问题仍然比较突出。湖泊问题日益凸显,城乡面源污染正上升为制约水环境持续改善的主要矛盾。要聚焦太湖上游地区等重点区域,加强生态环境问题核查,督促地方加强治理,减少入湖污染负荷。加强汛期水环境监管,推动地方开展汛期污染强度监测分析与应用。要强化督导帮扶,鼓励地方先行先试,在太湖蓝藻水华防控、水生植被恢复、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等重点难点问题上深入攻坚。二要增强“依法治污”的保障。严格贯彻落实长江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深化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改革,监督指导各地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整治,做好权限范围内入河排污口审批和日常监督,推动建立排污口长效管理机制。三要夯实“科学治污”的基础。加快推进生态环境评估实验室建设,全面提升流域水生态环境状况的监测、调查、评价能力。围绕氮磷污染削减、农业面源污染控制、太湖蓝藻水华防控等方面加强基础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措施,为监管提供科学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