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修订再次征求意见,25点差异看过来!

2022-10-15 11:21:31 admin

月15日,财政部公布了新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意见稿》与2003版《政府采购法》相差几何呢?

 

1、采购主体扩大到公益性央企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意见稿》:第二条: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和其他采购实体,为了自身履职或者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其他国有资产,以合同方式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

 

这个“其他采购实体”是指什么呢?《意见稿》12条有明确解读;本法所称其他采购实体是指为实现公共目的,从事公用事业,运营公共基础设施或者公共服务网络的公益性国有企业。适用本法的其他采购实体及其具体采购范围,由国务院确定。

 

点评:这意味着,铁路、能源、通讯等公益事业央企采购将纳入政府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