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
电力生产业、水泥制造业、石油化工生产业、热力生产和供应业、服务业、道路运输业等行业核算和报告按照《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 电力生产业》(DB11/T 1781-2020)等7个地方标准(具体见北京市生态环境局政府网站-政务公开-地方标准)执行。重点碳排放单位中数据中心和热水炉的核算边界、道路运输业报告要求等按照附件1执行。
● 配额核定方法
电力生产业、热力生产和供应业、水泥制造业、数据中心等行业继续按基准法核发配额,本年度不调整上述行业基准值;其他发电(抽水蓄能)、电力供应(电网)两个细分行业配额核定方法由历史强度法调整为基准值法。同时,确定了采用历史强度法和历史总量法核发配额的供水及排水、石化、其他工业、交通以及服务业的2021-2023年度排放控制系数。有关细则详见附件4。
原文如下: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2022年本市重点碳排放单位管理和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碳排放权交易是激励碳排放单位采取措施减少碳排放、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政策工具。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北京市在严格控制碳排放总量前提下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决定》等相关法规政策,统筹做好2022年本市重点碳排放单位管理和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碳排放单位范围
按照我局与市统计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公布2021年度北京市重点碳排放单位及一般报告单位名单的通知》(京环发〔2022〕5号)的有关规定,确定重点碳排放单位范围。其中,纳入全国碳市场的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的热水炉,作为纯供热设施继续纳入本市试点碳市场管理。
二、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及配额核定方法
(一)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
电力生产业、水泥制造业、石油化工生产业、热力生产和供应业、服务业、道路运输业等行业核算和报告按照《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 电力生产业》(DB11/T 1781-2020)等7个地方标准(具体见北京市生态环境局政府网站-政务公开-地方标准)执行。重点碳排放单位中数据中心和热水炉的核算边界、道路运输业报告要求等按照附件1执行。
(二)配额核定方法
电力生产业、热力生产和供应业、水泥制造业、数据中心等行业继续按基准法核发配额,本年度不调整上述行业基准值;其他发电(抽水蓄能)、电力供应(电网)两个细分行业配额核定方法由历史强度法调整为基准值法。同时,确定了采用历史强度法和历史总量法核发配额的供水及排水、石化、其他工业、交通以及服务业的2021-2023年度排放控制系数。有关细则详见附件4。
(三)低碳出行抵销产品
为鼓励公众低碳出行,新增《北京市小客车(油改电)出行碳减排方法学》(试行)及《北京市低碳出行碳减排项目审核与核证技术指南(试行)》,鼓励具备条件的机构根据方法学开发运行低碳出行项目。有关细则详见附件5。
三、碳排放权交易工作安排
(一)管理系统更新
按照本市政务服务统一要求,我局在政务服务系统中新建“碳排放管理”专题模块(以下简称“碳排放管理系统”)。自本年度起,碳排放报告、核查和履约等相关工作将通过碳排放管理系统完成。该系统支持电子签章功能,需加盖公章的文件鼓励使用电子签章;不能使用电子签章的,可将加盖公章的扫描文件通过系统上传,并按规定时间提交纸质文件 。
(二)初次排放报告和监测计划报送
重点碳排放单位按照《北京市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见附件1),建立二氧化碳排放监测和报告机制,核算本单位2021年度碳排放数据,编制初次排放报告并加盖公章,于2022年5月31日前通过碳排放管理系统(具体见北京市生态环境局政府网站-政务服务-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核查、配额核定及调整)向我局报送。监测计划如有变更,需提交盖章版文件。
一般报告单位按要求核算本单位2021年度碳排放数据,编制排放报告并加盖公章,于2022年5月31日前通过碳排放管理系统向我局报送。
(三)经核查的排放报告、第三方核查报告及配额申请材料报送
重点碳排放单位自行委托核查机构开展碳排放核查工作,并在碳排放管理系统填报委托信息,于2022年6月30日前向我局报送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经核查的排放报告和第三方核查报告,其中第三方核查报告还需加盖核查机构公章。
存在新增设施或满足配额调整条件的重点碳排放单位,需按照《北京市企业(单位)配额核定方法》(见附件4)要求准备申请材料,与第三方核查报告一并提交。
(四)碳排放量核定及配额发放
我局将按照《北京市企业(单位)配额核定方法》(见附件4)核算2021年度配额,分两次发放,目前均为免费发放。
一是配额预发。对按要求完成上一年度履约工作的重点碳排放单位,按照上年度核定配额或活动水平的70%预发;新增重点排放单位不进行配额预发。
二是排放量核定及配额调整核发。我局将根据重点碳排放单位2021年度实际活动水平及配额申请材料核定各单位的排放量、核算最终配额。预发配额低于最终核定配额的补发剩余配额;预发配额多于最终核定配额的进行配额核减,重点碳排放单位须配合核减工作。排放量核定及配额调整核发工作将于2022年8月31日前完成。
(五)履约工作
本年度重点碳排放单位履约截止日期为2022年10月31日,重点碳排放单位应于截止日期前通过碳排放管理系统上缴同核定的2021年度排放总量相等的配额,可含符合规定比例的抵销产品。抵销产品包括核证自愿减排量、节能项目碳减排量、林业碳汇项目碳减排量、北京低碳出行碳减排量。抵销申请文件应通过碳排放管理系统提交,截止日期为2022年9月30日。
2022年退出的重点碳排放单位持有的配额仍可在本市碳市场进行交易,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有效期结束后,账户内配额自动注销失效。
履约期限结束后,我局将关闭重点碳排放单位履约功能,对于未按要求完成履约的重点碳排放单位,系统将自动收回需用于履约的配额(含抵销产品)。
四、碳排放数据质量管理
碳排放数据质量是碳排放管理以及碳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是维护市场信心和政策公信力的底线和生命线。为强化碳排放数据质量管理,保障碳市场平稳健康运行,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重点碳排放单位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本单位碳排放控制和数据管理,确保监测计划和各项措施的落实,如实报告碳排放数据,提高碳排放数据的准确性。
二是第三方核查机构应强化报告质量控制,按照《北京市碳排放报告第三方核查程序指南》(见附件2)、《北京市碳排放第三方核查报告编写指南》(见附件3)开展碳排放核查工作,对核查报告质量负责。
三是我局将通过组织专家评审、第四方抽查和生态环境综合执法等方式,加强对重点碳排放单位、核查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的监督管理。发现重点碳排放单位数据存在数据虚报、瞒报的,将在排放量确认和配额核定工作中予以调整,同时依法予以处罚;发现核查机构和咨询机构存在问题的,予以约谈;对抽查确定的排放量与核查排放量差异超过1000吨或占排放单位总排放量10%以上的核查报告予以退回并公示。
五、保障措施
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重点碳排放单位管理和碳排放权交易各项工作。
(一)加强统筹。我局将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要求,持续完善碳排放权交易相关政策、标准体系,统筹推进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工作。强化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检查,组织专业机构和专家做好技术支撑,督促重点排放单位按要求完成各项工作。
(二)加强监督管理。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建立碳排放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各区生态环境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运行局要加强对排放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督促辖区内单位按时开展碳排放核算、监测计划落实和履约工作,并完成排放报告和核查报告的初审。
碳排放单位出现未按规定报送碳排放报告、核查报告的以及逾期未履约的,我局将依法处理。
(三)加强能力建设。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将结合实际工作需要,通过组织政策宣贯、业务培训等方式,指导和支持重点碳排放单位、第三方机构开展碳排放管理和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工作。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