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公布的6个指导性典型案例,来自于今年湖北省各地办理的环境违法案件,主要涉及虚报温室气体排放、非法倾倒农药废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在自然保护区缓冲区非法建设、利用视频监控系统查处未按规定喷涂、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等类型。
案例一
武汉某公司虚报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案
2022年4月12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接到生态环境部关于武汉某公司碳排放报告质量反馈的问题后,立即组织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现场核查后确认,该公司2020全年入炉煤检测仪器原始记录数据缺失46天。经进一步调查得知,因《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该公司在2021年6月编制上一年度碳排放报告时尚未掌握工作要求,上述缺失数据未按规定采用缺省值进行核算,导致2020年全年碳排放总量核算值不准确。
4月22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虚报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行为予以立案,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4月29日,该公司重新编制了碳排放报告,重新核算的2020年度碳排放总量比原先核算的多36641吨(2.27%)。同时,该公司按要求将重新核算的碳排放报告上传至生态环境部环境信息平台,超出量将在下一个履约周期等量核减,期间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7月13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依据相关规定,对该公司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且能及时纠正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对其进行教育引导。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在收到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反馈问题后,组织执法人员仔细研究相关政策规定,在相关技术单位的支持下,围绕重点排放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通过检查目标企业日常管理细节和原始工作记录,有针对性地详实调查、核实企业存在的问题,固定违法行为证据,量化行政处罚决定,达到了以案促改的良好执法效果。
案例二
襄阳市某涂装有限公司非法倾倒农药废物案
2022年3月,襄阳市生态环境局枣阳分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查实,某涂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将车间租赁给贺某用于生产农药氰霜唑,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农药废物暂存在厂区内废水收集池。该涂装有限公司在没有配套建设防治污染设施和取得《湖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其法定代表人陈某收取贺某处置费用,授意工人何某、司机王某擅自将40吨未经处理的农药废物分四次抽入槽罐车,运至该市熊集镇境内倾倒,造成环境严重污染和公私财产损失严重。
经检测,该公司倾倒的废液来自于农药氰霜唑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和反应罐冲洗废液,为危险废物。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授意公司主管人员何某实施非法倾倒农药废物,涉嫌单位犯罪;王某收取运输费用积极参与,贺某明知该公司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委托其处置危险废物,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涉嫌共同犯罪。
5月31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枣阳分局依法将该涂装有限公司及陈某、何某、王某、贺某非法倾倒农药废物涉嫌污染环境犯罪依法移送枣阳市公安局。6月8日,枣阳市公安局决定立案侦查。8月28日,枣阳市公安局将案件起诉至枣阳市人民检察院。8月29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涂装有限公司处所需处置费用3.5倍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襄阳市生态环境局枣阳分局在案件办理中,首次采用“环境DNA”同源性分析系统,快速生成溯源比对结果,在最短的时间内锁定污染源头、固定排污证据,从原水指纹库中锁定关键证据,极大地提高了证据效率。襄阳市生态环境局枣阳分局实行专案专查,积极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完整地还原车辆行驶轨迹,为进一步开展现场调查取证工作提供了刚性保障和有力技术支撑。
案例三
黄石市某药业公司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涉嫌环境犯罪案
2022年3月15日,在接到安徽省蚌埠市生态环境局相关案件线索后,黄石市生态环境局立即对某药业公司开展调查,发现该公司甲硝唑车间生产废水未按照环评要求,直接交给无危险废物经营相关资质的蚌埠某公司处置。2021年7月至2021年10月,蚌埠某公司徐某联系袁某将某药业公司产生的甲硝唑废水贮存在2家公司的废弃水池,2021年10月之后,2家公司无法再接收废水,徐某又联系上山东的董某继续转移废水。其中,蚌埠某公司将281.48吨吡唑酮废水运往黄冈市武穴市,656.52吨甲硝唑和吡唑酮废水运往安徽省蚌埠市,并通过董某将5305.76吨甲硝唑和吡唑酮废水运往山东省,6843.07吨甲硝唑和吡唑酮废水运往江苏省。
2021年11月该药业公司吡唑酮车间恢复生产后,发现三效蒸发器损坏无法运行,该药业公司自行制定企业标准将吡唑酮废水作为副产品乙酸钠交给蚌埠某公司处置。
该药业公司违法行为情节恶劣,挑战生态环境保护底线,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责令该药业公司停产整治并处罚款,同时将该公司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涉嫌环境犯罪线索移交黄石市公安局。该案件已被列入公安部挂牌督办案件,湖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公安厅成立工作组多次到黄石指导案件办理。目前,湖北省黄石市、山东省邹平市、江苏省盐城市、安徽省蚌埠市等地公安部门均已立案,并对涉案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主要犯罪嫌疑人全部落网。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检察院也对涉案单位和人员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黄石市还积极开展生态损害赔偿等相关工作,督促该药业公司切实担负起企业主体责任,对外运废水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害主动作为。目前,该药业公司已对本地2家公司的废水采取应急处置,进行焚烧处理。同时积极协调与山东省邹平市生态环境部门达成相关协议,妥善处置废水。
本案是一起跨4省的运输、贮存、倾倒危险废物案件,情节恶劣,影响范围大、涉案人员多,属于重大污染环境案。该案件从侧面反映出相关部门在日常监管上以及企业在生产经营方面存在的问题。对此,黄石市举一反三,全面排查,开展了全市医药化工等重点行业企业副产品集中检查专项行动。
为确保运往外省废水得到控制。黄石市生态环境局积极协调该药业公司与山东省、安徽省有关部门对接,沟通应急处置及生态损害赔偿相关事宜,对于被犯罪嫌疑人违法处置的废液已被查封或妥善处置,及时遏制了可能扩大的重大环境风险,尚未发生因此事引发的重大舆情或特别恶劣的环境影响。
案例四
黄冈某公司在自然保护区缓冲区非法建设稻蛙养殖项目案
2022年5月28日,黄冈市生态环境局收到湖北龙感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来文,反映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未经该局同意且未办理环评文件报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保护区缓冲区内建设稻蛙养殖场。6月8日,黄冈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公司在龙感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内建设了稻蛙养殖项目,养殖方式为围网投饵养殖。
根据规定,该公司稻蛙养殖项目应按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管理。但该公司在未办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的情况下,就于2021年11月开始项目建设,至2022年6月,项目建设工作基本完成,所有的田已种上稻谷。
9月5日,黄冈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责令该公司停止稻蛙养殖项目建设,并对其处以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二的罚款。该公司当日已停止了项目建设工作。
本案中,当事人稻蛙养殖项目“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发生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黄冈市生态环境局准确把握政策动向,依法履行新划转职能,将当事人违法行为定性为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通过严格规范文明执法实现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精准打击。
案例五
随州利用视频监控系统查处某涂装公司未按规定喷涂案
2022年8月31日下午,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智慧环保智能视频监控系统显示,某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一未密闭的生产车间内,有工人在开展油漆喷涂作业,涉嫌未在密闭空间和设备中进行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平台值班人员马上将此线索移交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服务中心调查处理。高新区服务中心环境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调查核实。经现场勘查和调查询问相关工作人员,发现该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涂装车间由随州某涂装有限公司承包作业,并证实该涂装有限公司员工于8月31日下午临时在车间内开展补漆作业,喷涂时长为10至20分钟,未按规定在专用喷涂房内喷涂。
9月5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责令该公司迅速改正违法行为,从事油漆喷涂作业必须在密闭空间和设备中进行,使用废气治理设施并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10月21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其违法行为处以罚款。
为防治工业涂装挥发性有机物污染、严打露天喷涂等违法行为,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投资120万元建成智能视频监控系统,在44家专汽生产企业安装了212个摄像头,对其涂装生产实行全方位监控,及时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本案中,办案单位主动利用智能(视频)监控结合现场核查手段发现和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促使当事人第一时间配合调查并承认了违法行为。
案例六
潜江市某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案
2022年4月13日,潜江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对潜江市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铝灰渣(属于危险废物)贮存在该公司车间东侧危险废物贮存库,该贮存点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5月12日,潜江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潜江市某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在1个工作日内改正违法行为。该公司当天完成整改。6月13日,潜江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向该公司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引导。
本案中,执法人员严格按照行政处罚程序,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告知当事人违法后果,送达处罚文书,规范执法,确保案件办理过程无纰漏无违规。在该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后,及时下达了《不予处罚决定书》,在维护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刚性权威的同时,赋予法律实施以“温度”,引导企业自觉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