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自动在线监测运行的十个常见问题

2023-01-12 16:22:45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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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重点排污单位自主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是否需要与环保局的监控设备联网?

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法律未对非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和联网作强制性规定。地方性法规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2

自动监测数据可作为处罚依据吗

 

2016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中明确规定:

“企事业单位在线监测数据可以作为环境保护部门监管执法的依据。”

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数据与其他有关证据共同构成证据链,可以应用于环境行政执法。

3

设备安装后未按时完成验收的是否要处罚?

 

对未按要求完成验收的,现行法律中没有针对性的处罚条款。


 但监管执法中发现未按规定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并联网,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或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应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一百条和《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八十三条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4

自动监测设备是否属于强制检定设备?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规定:“本目录内项目,凡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的,均实行强制”。

 

该目录中第42项“声级计”、第44项“有害气体分析仪”、第50项“烟尘、粉尘测量仪”、第51项“水质污染监测仪”等环境监测设备,这些均属于强制检定的器具。

5

如何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数据真实准确?
 

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重点排污单位有责任按照标准、规范要求,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开展比对监测、定期检定和校准校验等方式,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从而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   

6

还要对自动监测数据进行有效性审核吗?

 

2017年9月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第(十)项规定:

 

“取消环境保护负责的有效性审核。”

2017年11月27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废止。

7

 

什么是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根据公安部、环保部等5个部委于2015年共同发布的规章《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六条作出了明确规定:

 

“《环境保护法》第63条第3项规定的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是指篡改、伪造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手工及自动监测仪器设备的监测数据.....”

 

并指出了4种具体的情形:

《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

(一)违反国家规定,对污染源监控系统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或者对污染源监控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造成污染源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二)破坏、损毁监控仪器站房、通讯线路、信息采集传输设备、视频设备、电力设备、空调、风机、采样泵及其它监控设施的,以及破坏、损毁监控设施采样管线,破坏、损毁监控仪器、仪表的;

(三)稀释排放的污染物故意干扰监测数据的;

(四) 其他致使监测、监控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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