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规范中要求冷凝器温度应该在2-6℃,干烟气露点应该小于4℃,应用中很多人经常把经过冷凝处理后的烟气认为干烟气(烟气露点满足小于等于4℃),但是实际测试中发现很多冷干法CEMS冷凝器除水后烟气露点高于4℃,有的甚至达到10℃,所以冷凝器出口烟气是否为干烟气还得需要测试露点才能确定。
注:冷凝器制冷温度不能表征烟气的露点温度,冷凝器除水性能除了受制冷温度影响外,还受采样烟气流量、烟气湿度和烟气温度等参数影响,而冷凝器热交换器的结构和型式是保证出口烟气露点稳定小于4℃的基础。
二、颗粒物浓度&无量纲
颗粒物监测设备出厂时铭牌上注明的量程单位多是mg/m3,实际使用时发现安装好测量出来的数据仅是个数据而已(术语称为无量纲),并不是颗粒物浓度多少mg/m3,这个数据还需要采样称重设置回归方程后才能是浓度,此时的你是不是感觉设备标牌上的mg/m3有点玄机,有用户问厂家安装调试好后测量的数据是浓度吗?测量出来的这个数和毫克/每立方是什么关系?估计设备厂家也很难直接回答出来。那测量出来的无量纲数据不是浓度,为什么设备铭牌上都标注着mg/m3呢?可能与排放标准要求颗粒物排放限值单位是mg/m3有关吧!
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检测报告是在线监测设备市场的准入门槛,检测报告中对送检的各个参数量程均进行了描述,SO2、NOx量程单位均为浓度,颗粒物量程标注为无量纲,所以认证检测并没有对颗粒物浓度量程进行任何描述,需要引起注意。另颗粒物浓度设备出厂前采用粉尘发生装置对设备进行标定的,测量数据可以视为附条件的浓度,即流速、颗粒物粒径、成分等参数恒定或相当条件下,测量数据为相对准确的浓度。但是未经粉尘发生装置进行标定的设备,用无量纲表示浓度缺乏严谨性。
三、量程设置
CEMS中污染物量程的设置是比较纠结的问题,貌似形成的共识就是量程设施应为排放限值的2-3倍,所以执法检查中很多专家领导将此作为问题进行通报处罚或要求整改,查阅技术规范后发现,已经没有技术规范对量程设置进行要求,个别行业或者地方管理部门公开发表的文件中对量程设置有相关的要求,可以参考执行;无相关文件要求或文件不公开发布的可以参照技术规范要求执行,技术规范无要求的可以不执行。
注:HJ76-2007对量程设施为排放限值的2-3倍进行了要求,2017版中删除了相关要求,同时2007版的技术规范已经作废,所以从技术规范角度讲要求量程为排放限值的2-3倍是没有依据的;同时钢铁行业超低排放验收文件中对量程要求是排放限值是2-3倍,可以参照执行,但是要求2-3倍的意义和依据是什么,未见相关单位进行解读说明;2021年底生态环境部发布环办环监执法函[2021]484号文件对量程设置有相关要求,但该文件为非主动公开发布,多数也未得到有效执行。
四、抽取颗粒物工况浓度
抽取式颗粒物设备测量出来的工况浓度,并不是实际工况下颗粒物浓度。
颗粒物监测设备测量的浓度一般为工况浓度,需要换算为标准状况下干烟气中颗粒物的浓度进行应用,实际换算中多数是将烟气温度、压力和湿度引入公式中进行计算,但是抽取式测量的样品温度、压力,甚至湿度都与烟道内的状态有所不同,形成了测量工况和实际排放工况不同的情况,抽取式测量出来的浓度并不一定就是实际排放工况下排放浓度。
注:抽取式颗粒物浓度监测设备是将烟气从烟道内抽取出来进行测量的设备,抽取过程中为防止冷凝水的产生,多数对采样传输及测量腔室进行了加热和保温,温度一般在120℃以上,同时由于测量腔室设计的不同以及采样流速控制的不同,测量腔室内的压力和流速也会有所不同,一些排放烟气温度较高或较低的场合(如焦炉烟囱温度较高,砖瓦窑烟气温度较低),测量腔室温度与实际排放烟气温度相差较大,工况浓度如何换算需要去考虑,同时抽取过程中管路、节流器件、测量腔室内颗粒物的吸附沉降对测量数据有多大影响,有待去深入的研究测试;抽取式颗粒物测量装置在超低排放工况下测量方式的适用性和代表性也需要去验证和思考。
五、废水在线测量周期
废水在线监测设备2个小时测量一次,没有技术规范依据。
废水在线监测设备每2小时测量一次貌似在大多数人印象中一直就是这样要求的,所以很多地方目前还是这样执行的,在执法检查和日常管理中管理部门不提,运行单位就一直按照惯例运行,貌似早些年对数据传输率的相关文件中提到过每天数据不少于12个的要求,但是废水在线监测设备每2小时测量一次的技术规范支持是不存在的,废水在线监测设备每2小时测量一次的要引起注意啦!
注:HJ35x-2019系列技术规范已经在2020年发布实施,但是经过两年多的实施,仍有一些地方废水在线监测设备采用每2小时测量一次方式运行,采用1小时测量一次后设备耗材和故障率将大大增加,运行单位不愿更改,管理部门未进行强有力的监管,造就了废水在线监测设备多种测量模式的存在,技术规范得不到有效实施,同时技术规范未得到权威解读,大家的理解不一致也是造成技术规范实施难的主要原因。
六、皮托管系数
现场使用皮托管设置的皮托管系数,不一定是这个皮托管测试得到的。
随着在线监测打击弄虚作假的开展,以及参数监控的实施,皮托管系数设置在检查时发现了一些问题,引起了大家对皮托管系数由来的关注,现场使用的皮托管有的标注了皮托管系数,有的没有标注,有的是厂家口头说的,皮托管系数乱象百出;很多皮托管系数是皮托管设计完成后,生产的样品在风洞上测试后得到的皮托管系数,实际商品化以后按照设计图纸进行加工生产,器件尺寸误差在一定范围内,认为皮托管系数就是一样的,所以多数商品化的皮托管可能未经测试皮托管系数直接就被安装到现场使用,所以在提供皮托管系数时厂家有时也很纠结。
注:商品化的皮托管每个都进行皮托管系数测试需要的人工和时间成本较高,每一个不能都进行测试可以理解,但是实际应用中看到一些厂家出厂的皮托管外观形状和尺寸就不一样,但是出具皮托管系数确实一致的,此时应对皮托管系数引起关注,皮托管系数最好是拿数据说话。
七、质控合格&准确性
执法检查和运维中出现异常数据时,设备厂家或者运维单位经常拿标气测试数据误差来判断CEMS的准确性,面对执法人员和排污单位对监测数据的质疑,运维单位或设备厂家往往以标气测试合格,就不是己方的责任,一切都成了排污单位或者工况的责任;但是实际运行中越来越多的设备存在标气质控合格,却不能反应现场工艺逻辑的情况,究其原因就是设备厂家评判正常与否的依据是技术规范的符合性,而管理部门和排污单位评判的依据是监测数据对现场工况的适用性和是否如实反应实际排放情况。所以标气质控合格不能完全代表测量数据就是真实准确的污染源排放数据。
注:标气质控测试符合技术规范要求是在线监测设备最基本的性能指标要求,标气测试时成分相对简单,干扰物质相对较少,分析仪器出厂前已经对设备进行了相关算法、谱图的计算补偿,测量数据基本都可以满足要求;但是实际排放烟气中背景气、水分、颗粒物等物质的存在,对光学仪器会产生多种干扰甚至是复合式干扰,分析仪器谱图、算法及程序无法兼顾时形成一些超标异常数据,按照行业排放特征对分析仪器进行干扰设计和测试是解决质控合格数据无法应用的参考方案。
八、适用性检测&适用性
在线监测管理上要求设备具有适用性检测合格报告,并不一定代表设备就具有现场适用性。
在线监测设备选择时管理部门要求采用环境保护部指定检测机构出具的适用性检测报告,实际购买设备时厂家出具的都是质量监督检验检测报告(或叫认证检测报告),从字面上看两个报告就不是一个概念,形成了管理部门认为指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报告就是适用性检测报告,而检测机构又无法出具设备在各个行业及工况下应用的适用性检测报告,所以在文字上做起了文章,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解释时可以理解为技术规范的适用性检测合格报告,在不同行业和工况下应用是否还能满足技术规范要求,未进行表述。所以也就形成了适用性检测合格的设备在很多行业和工况应用不具备适用性的问题,所以开展全行业多工况下在线监测设备性能指标技术规范符合情况的检测是件有实际意义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