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治疗前监测。预处理监测一般是为了计算处理效率,《技术指南》规定对于不具备监测处理效率条件的(由于安全和设施本身等原因)。),原因可以在报告中说明。
治疗前的监测频率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治疗前的一些监测不具有代表性,不需要监测。
2.烟囱取样点的位置。监测断面的选择应遵循“三低六高”的原则
2)对于无明显生产周期、污染物排放稳定、连续生产的建设项目,废气采样监测频率一般不少于2天,每天不少于3个样品;废水采样监测频率一般不少于2天,每天不少于4次;厂界噪声监测一般不少于2天,昼夜不少于1次;在该场所辐射监测的运行和非运行条件下,每个测点的测试数据一般不少于5个;固体废物(液体)取样一般不少于2天,每天不少于3个样品。如果每天对混合样品进行分析,需要进行危险废物识别,则应按照相关的危险废物识别技术规范和标准执行。
4.质量监控。环评报告或批复中对质量监测有明确要求,但我认为对于重污染的环境质量监测应该到位,如电镀、化工、造纸、印染等。特别是废物转化为能源的生产等。毕竟一旦公众提出质疑,环境质量监测的结果才是重要的依据。
5.监控多个排气口。同类型,5-20可以取50%,20以上可以取30%。这里要注意的是“同类型”。有些监测单位针对不同排气功率甚至不同污染物的多个排气口,按照上述原则减少监测点数量,这是一个很大的错误。
6、噪声验收监测,夜间没有作业企业,只有白天。
7.当工厂边界相邻时,不需要进行噪声测量。这是一个易于使用的规则,但在测试时并不具有代表性。
8.不要计算无组织排放的总量。
9、低浓度烟气验收监测。低浓度应采用低水平监测方法,但不能采用GB16157测量颗粒物浓度后上报至20mg/m3。
10、商业、商住、办公等验收。由于没有人员逗留,没有财产逗留,也没有产生垃圾或废水,因此仅针对无工作条件进行验收监测,并根据后续要求进行一些必要的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