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水质检测中如何选择污水采样位置?
(1)一类污染物:含此类污染物的污水,不论行业、污水排放方式、受纳水体功能类别,均应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的排放口取样。一类污染物是指能在环境或动物体内积累,对人体健康有长期不良影响的污染物,包括:总汞、烷基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总镍和苯并。
(2)二类污染物是指长期影响小于一类污染物的环境污染物。检测此类污染物时,在排污单位的排污口取样。检测项目除一类污染物外一般选择采样点,二类污染物指pH、色度、悬浮物、石油类、挥发酚、硫化物、氨氮、氟化物、磷酸盐、甲醛、苯胺、硝基苯、阴离子表面活性剂、铜、锰等。
2.污水采样点设置要求。
(1)采样应在污水管道或排水通道内进行,采样点应在管道或通道平直、水流稳定的位置。
(2)废水经水路排入公共水域时,为防止公共水域的水倒灌到排出口,应按有关规定在污水排放口设置适当的逆流堰,收集点不应设在堰的溢流口。
(3)为了了解废水的处理效果,可以在处理设施的进水口和出水口同时取样。
3.污水采样的时间和频率。
(1)监督性监测:地方环境监测站对污染源的监督性监测每年不少于一次。被国家或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列为年度监测重点污染物排放单位的,每年增加2-4次。企业因管理或者执法需要进行的随机监测或者加密监测,由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
(2)为确定自监测的采样频率,污水处理单位应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在一个生产周期内进行加密监测。污水监测周期一般在8h以内,每小时采样一次;如果周期大于8h,则每2h采样一次,但每个周期内的采样频率不少于3次。此外,在根据管理需要进行污染源调查监测时,也可以按照此频率进行采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