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验室分析质量控制
1.1空白
实验室空白一般每批样品或每20个样品做一次,样品的测定结果应消除空的影响。高于检出限的实验室空白表示与空白同时分析的这批样品可能受到污染,测定结果不能被接受。当经过实验证明实验室空白处于稳定水平时,可适当减少空白试验的频次。
空白样品(主要包括全程序空白和实验室空白)测定结果一般应低于方法检出限。
一般情况下,不应从样品测定结果中扣除全程序空白样品的测定结果。
1.2检出限
首次开展监测项目,应通过实验确定方法检出限,并满足方法要求。方法检出限的计算方法按HJ 168《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执行。
分析结果有效数字所能达到的位数不能超过方法最低检出浓度的有效位数所能达到的位数。
1.3精密度
(1) 除色度、臭、悬浮物、油外的项目,每批样品随机抽取10%实验室平行样,样品较少时,每批样品应至少做一份样品的平行双样。
(2) 污染纠纷仲裁样品和司法鉴定鉴定样品随机抽取不少于20%实验室平行样。
(3) 平行双样最终测试结果的确定:
①平行双样两个测试结果符合规定质控指标,则最终测试结果取两结果的平均值。
②平行双样两个测试结果超出规定允许偏差时,在样品允许保存期内,查找原因后重新测定。
③平行双样两个测试结果均小于检出限时,相对偏差不进行评判。
(4)平行样测试结果计算平均值时,低于检出限的结果以1/2 检出限计算。统计污染总量时以零计。
(5)表示精密度的有效数字根据分析方法和待测物质的浓度不同,一般只取1~2位有效数字。
1 .4准确度
1 .4.1有证标准物质测定
(1)水质监测中尽量采用有证标准物质作为准确度控制手段,可每批样品或每20个样品测定一次。测定结果的准确度合格率必须达到100%。
如果实验室自行配制质控样,须与国家标准物质比对,而且不得使用制作校的标准溶液,应另行配制。
(2)当质控样超出允许误差时,应重新分析超出允许误差的质控样并随机抽取一定比例样品进行复查,如复查的质控样品合格且复查样品的结果与原结果不超出平行双样允许偏差,则原分析结果有效,并取样品测试结果的平均值作为复查样品的最终测试结果。
如复查的质控样结果仍不合格,表明本批分析结果准确度失控。不论复查样品的精密度如何,原结果与复查结果均不得接受,应找出失控原因并加以排除后才能分析样品,报出数据。
(3)监测工作中应使用有证标准物质或能够溯源到国家基准的物质。应有有证标准物质的管理程序,对其购置、核查、使用、运输、存储和安全处置等进行规定。
(4)有证标准物质应与样品同步测定。进行质量控制时,标准样品/有证标准物质不应与绘制校准曲线的标准溶液来源相同。
(5)应尽可能选择与样品基体类似的有证标准物质进行测定,用于评价分析方法的准确度或检查实验室(或操作人员)是否存在系统误差。
1 .4.2加标回收率测定
加标回收实验包括空白加标、基体加标及基体加标平行等。空白加标在与样品相同的前处理和测定条件下进行分析。基体加标和基体加标平行是在样品前处理之前加标,加标样品与样品在相同的前处理和测定条件下进行分析。
除悬浮物、碱度、溶解性总固体、容量分析项目外的项目,每批样品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样品做加标回收。加标量一般以样品含量的0.5~2倍为宜,不得超过样品含量的3倍,加标后的总浓度应不超过方法的上限浓度值。加标后样品体积应无显著变化,否则应在计算回收率时考虑这项因素。如待测组分浓度小于最低检出浓度时,按最低检出浓度的3~5倍加标。
1.5实验室比对
根据需要,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实验室比对,如人员比对、实验室间比对、方法比对、仪器比对等方式,并对比对结果进行评判。
1.6他控
样品进入分析测试前,由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加入密码样品,须涵盖对测试准确度和精密度的监督,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填写实验室质量监督记录。他控可选择以下措施:
1.6.1密码平行样
质量管理人员根据实际情况,按一定比例随机抽取样品作为密码平行样,交付监测人员进行测定。若平行样测定偏差超出规定允许偏差范围,应在样品有效保存期内补测;若补测结果仍超出规定的允许偏差,说明该批次样品测定结果失控,应查找原因,纠正后重新测定,必要时重新采样。
1.6.2密码质量控制样及密码加标样
由质量管理人员使用有证标准样品/标准物质作为密码质量控制样品,或在随机抽取的常规样品中加入适量标准样品/标准物质制成密码加标样,交付监测人员进行测定。如果质量控制样品的测定结果在给定的不确定度范围内,则说明该批次样品测定结果受控。反之,该批次样品测定结果作废,应查找原因,纠正后重新测定。
1.6.3人员比对
不同分析人员采用同一分析方法、在同样的条件下对同一样品进行测定,比对结果应达到相应的质量控制要求。
1.6.4留样复测
对于稳定的、测定过的样品保存一定时间后, 若仍在测定有效期内,可进行重新测定。将两次测定结果进行比较,以评价该样品测定结果的可靠性。
1.7有机分析的特殊质控要求
1.7.1分析方法:
国内无适合标准分析方法时,可参考采用国外等效方法,必须进行方法试验和实际样品的适用性验证。
1.7.2分析仪器性能校准:
对分析仪器按规定的方法进行校准。仪器校准应按仪器要求执行。
1.7.3校准曲线核查:
样品分析当天或仪器每运行12小时,应用校准溶液对标准曲线进行核查。可用接近样品浓度的标准溶液单点或两点定量,通常情况下,核查用标准溶液的分析结果与标准值的相对误差不得超过20%。
有机项目实验室平行双样控制指标执行各自方法中的规定要求。若无要求可多生人下平行样相对偏差控制范围;
样品浓度在10倍检出浓度以上的,相对偏差≤20%;
样品浓度在3倍~10倍检出浓度的,相对偏差≤50%
1.7.4加标回收样的结果判别
有机样品在浓度mg/L级水平时,加标回收率在70%~ 120%为合格。
有机样品在浓度μg/L级水平时,加标回收率-般在50%~ 120%为合格。
对成分复杂等特殊类型有机样品,其加标回收率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如果方法中对加标回收率有规定的,则按方法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