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采样人员责任意识和职业素质,做到从业人员持证上岗
采样的目的是从待测水样在采集具有代表性的样品,来分析推断该批样品是否受到污染。因此,采样工作的质量直接影响到环境监测工作的质量,取的代表性的样品是环境监测的基础和最关键的环节之一。根据多年水质采样实践可以看出,采样看似简单,实际并不然,并不是什么人都可以从事环境监测采样工作的,采样人员要有对环境监测工作的责任意识和职业素养,要有吃苦耐劳的精神;并且还要经过严格的上岗前的理论知识的培训考核和实际采样工作的考核,经过考核合格才能正式上岗工作;切实要掌握采样技术和部分其他行业的基础知识,熟悉样品的采集、运输以及常规监测参数的采样方面的技术要求;同事要具备安全防护意识和采样安全防护工作。
二、制定采样方案
制定采样方案的基础和前提,是现场调查应尽可能详细准确。在综合现场调查的基础上,核实相关资料,针对具体情况, 根据现场调查情况和查阅相关资料后确定监测项目和合理的采样断面、采样点位,采样周期和采样频次,制定质量控制和保证措施及实施计划和安全防护措施;
制定出详细的采样方案,有助于消除采样时的随意和盲目,从而保证样品的代表性和完整性。采样负责人在制定计划前要充分了解该项监测任务的目的和要求;应对要采样的污染源情况(工艺流程、污水类型、排放规律、污水管网走向等)了解清楚;并熟悉采样方法、盛装水样容器的选择、样品的保存及运输。如果有现场测定项目,应了解有关现场测定的技术。采样计划应包括:确定采样的点位、测定项目和数量、采样质量保证措施,采样时间和路线、采样人员和分工、采样器材、现场监测设备和交通工具和安全防护措施保证等。
三、采样位置的确定
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等标准、规范的要求,污染源污水监测点位的布设原则如下:
第一类污染物采样点位设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的排放口或专门处理此类污染物设施的排放口;
第二类污染物采样点位设在排污单位的外排口或厂区处理设施排放口。所有的排放口均须分别设置采样点位;进入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和进入城市污水管网的污水采样点位应根据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确定。在污水处理设施效率监测采样点的布设中,对整体污水处理设施效率监测时,在各种进入污水处理设施的入口和污水处理设施的总排口设置采样点。对各污水处理单元效率监测时,在各种进入处理设施单元污水的入口和设施单元的出口均需设置采样点。
四、采样过程的质量控制
采样过程的质量控制贯穿于采样的全过程,包括采样人员、采样方法、采样点位、采样容器、样品的保存和运输、全程序空白及运输空白、现场平行样、采样点周围情况以及采样原始记录等方面。
一是采样人员应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二是采样断面、点位的设置、使用的采样容器均应符合环境监测技术规范;采样频次、时间和方法应根据监测对象和分析方法的要求,按相应的技术规范执行。
三是采样时要详细了解排污单位的生产状况,包括用水量、工艺流程、废水来源、废水治理设施处理能力和运行状况等,特别注意是否存在异常情况。
四是每次监测过程中,需采集不少于10%的现场平行样。
要求现场固定的监测项目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加以固定,在有效保存期内尽快送至实验室;水样送交实验室时,应及时做好样品交接工作,并由送交人和接收人签字。
五是测定悬SS、pH、BOD、油类、硫化物、放射性、余氯、微生物等项目需单独采样;在测定BOD5、硫化物和有机污染物项目的水样必须充满容器;测定pH、水温、电导率、DO和ORP项目宜在现场测定。采样时,除细菌总数、大肠菌群、油类、BOD、有机物、余氯等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要先用采样水荡洗采样器与水样容器2—3次,然后再将水样采人容器中,并按要求立即加入相应的固定剂,贴好标签。应使用正规的不干胶标签。
六是认真填写采样记录,主要内容有:排污单位名称、样品类别、采样目的、采样日期、样品编号、采样地点、采样时间、监测项目和所加保存剂名称、废水表观特征描述、流速、流量、采样人员等。保证采样按时、准确、安全;采样结束前,应仔细检查采样记录和水样,若有漏采或不符合规定者,应立即补采或重采。
五、废水污染源验收监测采样
污染源废水验收监测工作应在稳定的生产状况下,生产负荷达到设计生产能力75%以上的情况下进行。国家、地方排放标准对生产负荷另有规定的按标准规定执行。总体生产工况不能达到规定要求的,可根据污染源工艺和生产设施情况,分部分调整工况进行监测。对确实无法调整达到规定工况要求的,应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生产设施运行稳定的条件下监测,并在监测结果中予以说明。监测期间应有专人负责监督工况,并记录监测期间的生产时间和工况负荷等参数,污染源的生产设备、治理设施均应处于正常的运行工况。污染源验收监测采样的频次按下列原则确定:
1、监测频次应能反映真实排污情况和环境保护治理设施的处理效果,并应使工作量最小化。
2、对生产稳定且污染物排放有规律的排放源,应以生产周期为采样周期,采样不得少于2个周期,每个采样周期内采样次数一般应为3~5次,但不得少于3次。
3、对有污水处理设施并正常运转或建有调节池的建设项目,其污水为稳定排放的可采瞬时样,但不得少于3次。对污水处理设施处理效率测试的采样频次可适当减少。
4、对非稳定排放源、大型重点项目排放源,必须采用加密监测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