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使用者根据要进行的测量程序之目的,从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目录”中选择相应种类的标准物质。从“目录”中发布的标准物质特性量值选择与预期应用测试量值水平相适应的标准物质。使用者不应选用不确定度超过测量程序所允许水平的标准物质。在一般工作场所可以选用二级标准物质。对实验室认证、方法验证、产品评价与仲裁等可以选用高水平的一级标准物质。
2、标准物质证书中给出的“标准物质的用途”信息应受到使用者的重视。当标准物质用于证书中所描述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时,可造成标准物质的误用。使用者在使用标准物质前应仔细、全面、认真地阅读标准物质证书,保证正确使用标准物质。
3、选用的标准物质、标准样品基体应与测量程序所处理材料的基体一致,或者尽可能接近。同时注意标准物质的形态,是固体、液体还是气体,是测试片还是粉末,是方的还是圆的,而且必须在测量系统达到稳定后使用。
4、选用的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稳定性应满足整个实验计划的需要。凡已超过稳定性的标准物质切不可随便使用。
5、使用者应特别注意证书中所给该标准物质的最小取样量。最小取样量是保证标准物质均匀性的重要条件,不重视或者忽略了最小取样量,很难保证测量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同时在取样和使用过程中要采取避免沾污、挥发、吸潮、氧化的措施。
6、使用者不可以用自己配制的工作标准代替标准物质。自己配制工作标准会造成过多的财力、物力和人力的浪费,更谈不上测量结果的准确性、可比性与溯源性。
7、当需要稀释配置标准物质时,要考虑稀释配制过程中使用的容量器具与稀释剂对测量造成的影响。有的标准样品证书中给出的量值为使用者按照规定稀释倍数稀释后得到的值,应特别注意不能直接将该量值的不确定度作为稀释后溶液的不确定度使用,必要时应额外考虑稀释配置过程可能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
8、使用者对标准物质保存管理状况及研制生产单位质量保证情况对标准物质的使用也非常重要,标准物质的量值及不确定度只有在正确的保存、使用条件下才是有效的。
9、所选用的标准物质、标准样品数量应满足整个实验计划使用,必要时应保留一些储备,供实验计划后必要的使用。
10、选用标准物质除考虑其不确定度水平外还要考虑标准物质的供应状况、价格以及化学的和物理的适应性。有的使用者不顾花费昂贵的价格与手续非要从国外进口标准物质来使用(测量程序所需而国内又没有的除外),这也是标准物质的误用。